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0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杜英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英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英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杜英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及依上開說明認聲請為正當,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09月26日│100年10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0年度毒│嘉義地檢101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755號│偵緝字第48號等│├────┬───┼─────────┼─────────┤││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826號│101年度嘉簡字第727│││││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2月30日│101年05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826號│101年度嘉簡字第727│││││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01月16日│101年08月1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否│否│├────────┼─────────┼─────────┤│備註│嘉義地檢101年度執│嘉義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15號(易科罰│字第2930號│││金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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