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2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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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237號

原告 莊勻緯

訴訟代理人 宋兆明

被告 林永薇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同共有物之處

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

全體之同意;再按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除經其他公同

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為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利益對第三人為

回復公同共有物之請求,得單獨或共同起訴外,倘係基於公

同共有法律關係為請求者,仍屬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由

公同共有人全體起訴,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10

0年度台抗字第775號裁判意旨)。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原告之母即被繼承人 宋慈惠 因被告過失傷害行為而得向被告請求之損害賠償,經查,被繼承人宋慈惠已於110年1月16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在卷可參(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9號卷第13頁),是被繼承人宋慈惠得向被告請求之損害賠償債權即為宋慈惠之遺產,應由全體法定繼承權人繼承,本件宋慈惠之繼承人非僅原告1人,原告亦未舉證其提起本件訴訟已得其他繼承人之同意,揆諸前揭說明,其單獨一人起訴,當事人自非適格。

三、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㈠被繼承人宋慈惠之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略)。

 ㈡若原告已獲之宋慈惠其他繼承人同意單獨繼承此筆遺產,或已獲其他繼承人之同意單獨提起本件訴訟,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或同意書;

 ㈢若未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或同意書,則應追加被繼承人宋慈惠之其他繼承人為原告,並於狀底簽章。

  逾期未補正或追加原告,即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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