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1079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信模具開發有限公司洪郁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之金額

與其提出之估價單資料金額不符,應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318,000元如何得出或更正請求金額(均請分別列計工資、零件、塗裝等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二、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

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書記官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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