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附民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附民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О七號
原告甲○○住高被告乙○○住高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五0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趙文淵法官洪慶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筱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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