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訴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忠股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成彬 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詐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於同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二次延長羈押,茲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再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葉居正法官莊俊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廖明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