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互股)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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