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8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80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余新發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墾丁公園大亨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墾丁公園大亨管理委員會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 朱玉珠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債權之釋明文件(如聘用契約、資遣通知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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