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780號
聲 請 人 金榮亞
代 理 人 林文凱 律師
代 理 人 宋品諭 律師
相 對 人 洪玉滿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且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相對人洪玉滿應排除位於新北市○○區
○○路○○○巷○○號4樓掃地機器人所發出近鄰噪音之侵害,並
不得製造令聲請人無法忍受之近鄰噪音,不得不法侵害聲請
人居住之安寧。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之戶籍地及住所地分別位於臺北市北投區
、新北市淡水區,有戶籍資料及聲請狀所載地址可參,揆諸
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