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秩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54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圍 昱皓
       鄭日清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9年12月4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09373835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圍昱皓 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4,000元。
鄭日清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扣案之鋁棒1支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11月28日下午5時9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巷口。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圍昱皓、鄭日清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監視器錄影光碟暨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等2人
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互相鬥毆之非
行。爰審酌被移送人等2人違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
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違序所生之危害暨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又扣案之鋁棒1支
,係被移送人圍昱皓所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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