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小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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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小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小字第161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慶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冠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簡易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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