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原告 張育瑋 兼法定代理人 張進源
許秋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忠熙 律師被告 吳尚庭 上列被告吳尚庭因105年度交易字第5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卓怡君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