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49號上訴人 劉光愫 被上訴人 林萬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4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3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劉慈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