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08號聲請人許 黃玉妹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美豪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壹紙。
二、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許黃玉妹聲請狀狀尾之簽章。
②依聲請狀所載之提示日為何?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08號聲請人許 黃玉妹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美豪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壹紙。
二、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許黃玉妹聲請狀狀尾之簽章。
②依聲請狀所載之提示日為何?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