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08號原告 徐正錦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路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工務段、鐵路局新竹工務段等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叁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