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4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4802號聲請人 黃惠艶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莊富仁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姓名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姓名相符之印文。(確認為「艶」或「艷」)
二、陳報嘉年華大樓守衛室之地址。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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