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85號抗告人即原告 鐘風松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85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13日本院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書記官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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