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48號原告 賴源富 被告 賴榮勝
賴建誠 劉婉華 賴正偉 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308,797元(計算式:153,624×767.63×1/3=39,308,79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7,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書記官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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