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207號原告 莊綾樺 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威泓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Line暱稱為「貸款顧問-MIU 穆穆 之人」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Line暱稱為「貸款顧問-MIU穆穆之人」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從送達文書,於法不合,爰依法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