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69號原告 陳澄謀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明衡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38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