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4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4760號聲請人 江佳 原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韋伸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利息起算日為何?(聲請狀所載自到期日起算,票號TH783583之本票未載到期日,應自提示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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