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名:黃建成)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七三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四0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伍柒公克(包裝重零點陸叁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貳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警查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五七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二七公克,因該案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四0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首開法條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粉,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數量一點七七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白保管字第二七四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四0一號偵查卷第三十九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含海洛因成分,惟淨重0點五七公克(包裝重0點六三公克),有該局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調科壹字第一0000一六九八號鑑定通知書附於同上偵卷第四十六頁足憑,另與扣案之安非他命0點二七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安保管字第四三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同上偵卷第四十頁)等物,均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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