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七五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七七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六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柒拾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六六八、九一五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六六八號)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七十三公克,為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爰依首開法條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七十三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安保管字第二二五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六六八號偵查卷內),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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