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О二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江錫麒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證人應行詰問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八月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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