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無主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八號 蕭勝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經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惟所查扣之毒品安非他命吸食器一組、安非他命殘渣袋一個,係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十六時許,在台北市○○○路與中正路口查獲,因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漏載銷燬)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惠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志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