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婚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婚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婚字第九四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肆萬零壹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吳從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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