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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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О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被告被訴剝奪行動自由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及被告乙○○因剝奪行動自由案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改為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甲○○及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許瀞心法官林家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唐淑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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