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919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林淑梅
訴訟代理人  侯令偉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陳晉杰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
伍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案由欄所示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4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限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長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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