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財管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財管字第90號聲請人智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季自強 代理人 何其潤
盧婉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陳進棋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進棋(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段○號2樓)於生前向第三人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聯信託公司)借款新台幣玖億參仟捌佰伍拾萬元,經中聯信託公司於95年4月6日將該債權讓與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豐資產公司),新豐資產公司再轉讓由聲請人取得該債權。惟被繼承人已於91年11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又被繼承人之姊 陳碧嬌 雖經法院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惟被繼承人名下尚有部分不動產未辦妥遺產管理人登記,致聲請人上開債權無法獲償,為此聲請再次選任陳碧嬌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俾利聲請人行使債權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票影本、債權憑證影本、通知函影本、回證影本、讓渡書影本、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法庭函等為證。然查,關於被繼承人陳進棋之遺產管理人,已經由訴外人東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任,並經本院於92年6月24日以92年度財管字第23、28號民事裁定選任陳碧嬌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該案已於92年7月13日確定,此業經本院調卷查證屬實。是本件聲請人基於同一目的所為之聲請,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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