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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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a○○選任辯護人常照倫律師
張居德律師 宋永祥 律師被告卯○○
地○○右二人共同 彭巧君 律師選任辯護人被告b○○
申○○右二人共同 張績寶 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繼準 律師被告G○○選任辯護人 徐盛國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二號、第一六四七二號)及移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一五號、第八六六五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八六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a○○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貳年。扣案如附表貳編號2至7所示之物品(不含SIM卡)、附表肆所示之物品(不含SIM卡)、附表陸編號2至6所示之物品(不含SIM卡)、附表玖所示之物品、附表拾壹1、3、4所示之物品均沒收。又未經許可,寄藏手槍,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之義大利BERETTA廠92S型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壹支(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美國BERETTA廠92FS型口徑9MM制式半自動手槍壹支(含彈匣貳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彈拾貳顆均沒收。又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拾伍編號8所示變造之h○○國民身分證上換貼之「a○○」黑白照片壹張、附表拾陸編號2、3所示之存摺各壹本、附表拾柒編號3所示之「h○○」印章貳枚、未扣案之「h○○」印章壹枚(被告a○○用以偽造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存款印鑑卡)、偽造之三信商業銀行存戶資料上偽造「h○○」署押壹枚及偽造之「h○○」印文壹枚、偽造之三信商業銀行存款印鑑卡上偽造之「h○○」印文壹枚、偽造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存款印鑑卡上偽造之「h○○」印文壹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貳年。扣案如附表貳編號2至7所示之物品(不含SIM卡)、附表肆所示之物品(不含SIM卡)、附表陸編號2至6所示之物品(不含SIM卡)、附表玖所示之物品、附表拾壹1、3、4所示之物品、義大利BERETTA廠92S型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壹支(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美國BERETTA廠92FS型口徑9MM制式半自動手槍壹支(含彈匣貳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彈拾貳顆、附表拾伍編號8所示變造之h○○國民身分證上換貼之「a○○」黑白照片壹張、附表拾陸編號2、3所示之存摺各壹本、附表拾柒編號3所示之「h○○」印章貳枚、未扣案之「h○○」印章壹枚(被告a○○用以偽造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存款印鑑卡)、偽造之三信商業銀行存戶資料上偽造「h○○」署押壹枚及偽造之「h○○」印文壹枚、偽造之三信商業銀行存款印鑑卡上偽造之「h○○」印文壹枚、偽造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存款印鑑卡上偽造之「h○○」印文壹枚均沒收。
卯○○、地○○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卯○○處有期徒刑貳年、地○○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貳編號2至7所示之物品(不含SIM卡)、附表肆所示之物品(不含SIM卡)、附表陸編號2至6所示之物品(不含SIM卡)、附表玖所示之物品、附表拾壹1、3、4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G○○未經許可,寄藏手槍,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之美國BERETTA廠92FS型口徑9MM制式半自動手槍壹支(含彈匣貳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彈拾貳顆均沒收。
b○○、申○○均無罪。
事實
一、a○○曾於民國八十一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以八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三三O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次於八十二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二日,以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二三號判處罰金一萬五千元確定。又於八十四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四年九月一日,以八十四年度易字第二六八八號判處罰金一千元確定。復於八十四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八十七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五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再於八十五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五年七月九日,以八十五年度易字第二一一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八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為有犯罪習慣之人。G○○曾於八十五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五年五月十四日,以八十五年度易字第一六六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a○○與甲庚○(業經本院發布通緝,待緝獲後另行審結)、甲未○(由本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三六號另案審理中)及其他不詳姓名成年人數名,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自八十八年四月間起(起訴書誤載為八十八年五月間),共組刮刮樂詐欺集團,由甲庚○負責籌畫,並以不詳方法取得如附表叁、附表柒、附表拾、附表拾伍編號9、附表拾柒編號6所示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印章及附表貳編號6、7、附表肆、附表陸編號2、3、4、附表玖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交與a○○、甲未○作為詐欺集團對外聯絡及供被害人匯款之用。另由a○○負責會計帳目、保管存摺、提款卡、印章及提領詐欺取財所得之款項、由甲未○負責人事業務。 渠等 先行大量印製「郡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精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泰崗企業有限公司」、「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德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慶眾股份有限公司」、「協和股份有限公司」、「古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富誠實業有限公司」等名義之信封,並將印有「中遠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恆威控股投資機構」、「 龍昌 國際科技」、「嘉信國際產業」、「 華富 投顧公司」、「宏達理財公司」、「 霸凌 投資公司」、「 時富 投資顧問公司」、「美聯物產國際公司」、「港燈控股國際公司」、「 永隆 控股國際機構公司」、「光大科技國際有限公司」、「東訊投資公司」、「南華控股國際機構公司」、「安盛國際控股機構公司」等名義之刮刮樂詐騙廣告紙裝入信封內,載至各地郵筒,分散寄送與附表壹所示之被害人等,並於報紙上刊登相關之中獎活動廣告訊息,以取信於被害人。每一張刮刮樂詐騙廣告紙均可刮中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之彩金,待被害人收到刮刮樂廣告紙,誤信自己業已刮中彩金而打電話向該詐欺集團查詢時,負責接聽電話之成員即以各自取名之代號,向被害人佯稱被害人已刮中彩金,依稅法規定需先向國稅局繳納百分之十五之稅金,始能領取彩金,而要求被害人先將該筆稅金匯入前開預先準備之帳戶內。俟被害人依約匯入稅金款項後,渠等即再度向被害人佯稱:被害人並非機構之會員,需先繳納會員費並成為正式會員後始能領取彩金。待被害人依約匯入會員費後,渠等即再向被害人佯稱:需另外繳交律師費、佣金、手續費或另行參與下注,有機會得到更高數額之彩金等名義,而要求被害人繼續交付款項,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陸續匯款至渠等指定之郵局或銀行帳戶。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則由a○○領出後,再轉存入其預先申請之帳戶內,以此方式牟利,經營至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止,共計向附表壹所示之被害人等詐得總金額八千餘萬元,並均恃以為生,而以之為常業。期間甲未○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為警查獲,嗣並經法院裁定羈押,同年五月十日甲未○具保停止羈押離開臺灣臺中看守所後,復於同年九月間,招攬有常業詐欺犯意聯絡之卯○○、地○○、甲申○(業經本院發布通緝,待緝獲後另行審結)加入詐欺集團,並由三人繼續負責將刮刮樂詐騙廣告紙、信封載送至各地郵筒,分散寄與被害人之工作。迄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凌晨一時許,經警循線在臺中市○○街○○號前a○○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查獲a○○,並扣得如附表貳、叁所示之物品;次於同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街○○號七O三室,查獲甲申○、地○○二人,並扣得如附表肆所示之物品;又於同日凌晨二時許,在臺中市○○街○○號五O三室,扣得如附表陸至附表捌所示之物品;復於同日凌晨二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街○○號前查獲卯○○,並在其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中,扣得如附表玖所示之物品;再經a○○帶同警方於同日凌晨四時許,至臺中市○○路○○○號四樓之六扣得如附表拾、附表拾壹所示之物品;並於同日凌晨四時四十分許,至臺中市○區○○路○○○號三樓九室友人 吳曉燕 住處,扣得如附表拾貳所示之物品,因而查悉上情。
三、a○○於八十七年間某日,在臺中縣龍井鄉租屋處,明知 呂文燦 (已死亡)所交付之義大利BERETTA廠92S型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一支(含彈匣一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中空彈三顆及美國BERETTA廠92FS型口徑9MM制式半自動手槍一支(含彈匣二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子彈十五顆,均係具有殺傷力之制式手槍及子彈,竟未經許可而收受後,將義大利BERETTA廠92S型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一支(含彈匣一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中空彈三顆,寄藏於臺中市○○街○○號五O三室及將美國BERETTA廠92FS型口徑9MM制式半自動手槍一支(含彈匣二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子彈十五顆,寄藏於臺中市○○○街○○號五一九室。嗣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警方先在臺中市○○街○○號五O三室,起出如附表伍所示之義大利BERETTA廠92S型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一支(含彈匣一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中空彈三顆。於當日警詢過程時,a○○伺機要求不知情之三哥 陳啟智 轉通知G○○,央求G○○前往臺中市○○○街○○號五一九室,取出重要物品(即前開尚未經警方查獲之其餘手槍、子彈等物品)。陳啟智返家後即告知不知情之b○○,並經b○○轉通知G○○前往取出重要物品。G○○明知a○○業因刮刮樂常業詐欺犯行及寄藏手槍、子彈犯行為警查獲,且明知a○○要求其取出之重要物品,即為將美國BERETTA廠92FS型口徑9MM制式半自動手槍一支(含彈匣二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子彈十五顆及如附表拾伍編號9所示之藍錫蘭臺灣銀行復興分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號)等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竟仍基於寄藏手槍、子彈及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證據之犯意,於八十九年十月四日晚上七時許,前往臺中市○○○街○○號五一九室,將附表拾肆所示之美國BERETTA廠92FS型口徑9MM制式半自動手槍一支(含彈匣二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子彈十五顆及附表拾伍編號9所示供a○○詐欺集團使用之藍錫蘭臺灣銀行復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一本等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攜回,並將之藏置於自己工作之瑜鑫製刀工廠(址設臺中縣○○鄉○○村○○路○段○○巷○○○號)內。嗣因a○○於羈押禁止接見期間,其選任辯護人 秦鴻宣 律師於八十九年十月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許,前往臺灣臺中看守所接見時,a○○向秦鴻宣律師稱:「叫我哥哥到我租地方,有重要的東西收起來」等語,經管理員 柯德旻 將通話內容登載於律師公務接見談話紀錄簿。同月四日下午五時許,臺灣臺中看守所所長 吳正博 審核律師公務接見談話紀錄簿時,發覺該段談話內容似有隱情,旋即通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經該署檢察官於同月六日指揮臺中市警察局刑警隊警員,先在臺中縣○○鄉○○村○○路○段○○巷○弄○號查獲b○○,再經b○○於同月七日凌晨一時許,帶同警方至臺中縣○○鄉○○村○○路○段○○巷○○○號處查獲G○○,並起出如附表拾肆、拾伍所示之物品,因而知悉上情。
四、a○○於八十八年六、七月以前某日,在臺中縣○○鄉○○村○○路○段○○巷○○○號處,拾獲h○○遺失之國民身分證一張,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侵占入己(侵占遺失物部分,已罹於追訴權時效,詳如後述)。八十八年六、七月間某日,a○○因另件偽造有價證券案件,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為隱蔽通緝犯之身分,遂於臺中市某不詳地點,以將h○○國民身分證上之相片換貼為自己黑白相片之方式,變造該國民身分證。a○○並基於行使該變造國民身分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先於八十八年八月間,委託不知情之某刻印店成年刻印人員,偽刻「h○○」印章二枚,再於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冒用h○○名義,在三信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內,偽造h○○名義之三信商業銀行存戶資料(其上偽造「h○○」署押一枚,並以偽造之「h○○」印章偽造「h○○」印文一枚)、三信商業銀行存款印鑑卡(其上以偽造之「h○○」印章偽造「h○○」印文一枚),連同變造之h○○國民身分證持以行使,向三信商業銀行文心分行申請開立帳號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足以生損害於h○○、戶政機關國民身分證核發、管理之正確性及三信商業銀行文心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開戶管理之正確性。再於八十九年間,委託不知情之某刻印店成年刻印人員,另外偽刻「h○○」印章一枚(與前開偽刻之「h○○」印章二枚,並非相同之印章),再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冒用h○○名義,在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內,偽造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存款印鑑卡(其上以偽造之「h○○」印章偽造「h○○」印文一枚),連同變造之h○○國民身分證持以行使,向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臺中分行申請開立帳號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足以生損害於h○○、戶政機關國民身分證核發、管理之正確性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臺中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開戶管理之正確性。嗣於八十九年十月七日,經警方循線先於G○○位於臺中縣○○鄉○○村○○路○段○○巷○○○號處,查獲附表拾伍編號8所示之變造h○○國民身分證一張。同日再經由G○○帶同警方前往臺中市○○○街○○號五一九室起出如附表拾陸所示之物品。同年月十九日警方復帶同a○○前往同址起出如附表拾柒所示之物品,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被告a○○、卯○○、地○○常業詐欺部分:
(一)訊據被告a○○於本院審理時固坦承於八十九年過年以後,甲庚○以電話告知要求伊在臺中市○○街○○號五O三室、七O三室及臺中市○○路○○○號四樓之六作記帳及保管東西的工作等情,惟矢口否認有為常業詐欺犯行,辯稱:甲庚○並未詳細告知係記載何種帳目,伊事後始知悉保管物品為存摺等語。被告a○○之選任辯護人張居德律師則為其辯護稱:被告a○○並非刮刮樂詐欺集團之主要成員,此觀諸起訴書記載該詐欺集團詐騙金額為八千零九十五萬七千零六十四元,而被告a○○僅領到二十萬元即可得知。而該詐欺集團從取得帳戶、投遞中獎郵件、轉接被害人電話至大陸廈門之集團成員、佯稱收取入會費、手續費而詐騙被害人之金錢、再由主謀被告甲庚○遙控臺灣地區之成員至全省各地提款機領取款項,犯罪過程如此周詳、縝密且跨越海峽兩岸的智慧型犯罪,絕非僅有國中畢業學歷之被告a○○得以策劃或共組。而被告a○○係因工作求職不易,始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迫於現實之無奈而加入該詐欺集團,迄至同年九月二十九日為警查獲為止,參與犯罪時間不長,領得薪資僅有二十萬元,犯罪所得不多,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語。被告卯○○於本院審理時矢口否認有為常業詐欺犯行,辯稱:伊在為警查獲前一個禮拜到臺中地區來找另案被告甲未○,被告甲未○並介紹其朋友給伊認識。被告甲未○說其朋友有送貨的業務要讓伊做,言明每個月五萬元之報酬。伊乃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晚上再度來到臺中地區,並搬運扣案之十三箱物品,伊並不知該十三箱物品內裝有何物品等語。被告地○○於本院審理時亦矢口否認有為常業詐欺犯行,辯稱:另案被告甲未○說要幫伊介紹工作,故伊在為警查獲前四、五天才來臺中地區,準備作送貨的工作。伊在這四、五天都住在臺中市○○街七O三室,都還沒有作任何工作等語。被告卯○○、地○○之共同選任辯護人彭巧君律師則為被告卯○○、地○○辯護稱:被告卯○○、地○○並未參加詐欺集團,與被告a○○、甲未○更無犯意聯絡。渠等平日在屏東地區均有正當的工作,縱有甲庚○為首之詐欺集團存在,該詐欺集團亦不可能吸納被告卯○○、地○○為成員。公訴意旨認「被告卯○○、地○○與a○○、甲未○及其他不詳姓名年籍之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等語,顯係推測之詞。縱被告甲未○確有常業詐欺之犯行,亦不得因被告甲未○係被告卯○○、地○○之親人,即認定被告卯○○、地○○亦有相同之常業詐欺犯行。而被告卯○○僅係將十三箱貨物搬運至自己的車上,尚未拆箱,根本不知箱內所裝為何物品,且該十三箱貨物亦尚未寄送出去。甚且被告地○○根本未為任何行為,僅端坐在暫居處所即被警方「查獲」,故縱有卷內所指之刮刮樂詐欺取財之被害人,亦與被告卯○○、地○○無關等語。
(二)惟查:
1、被告a○○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警詢時供稱:「龍昌國際科技公司詐騙集團的主謀是甲庚○,甲庚○於中國大陸的廈門市遙控我及甲未○。我負責會計及庶務工作,就是記帳及整理郵局、銀行存簿及向外蒐集行動電話IC卡,另甲未○則負責人員招募工作。」;「(你與甲庚○、甲未○及卯○○、地○○、甲申○等人籌組犯罪集團詐騙財物,是以何種方法詐騙他人財物的?)我因
只負責會計及庶務工作,所以我並不知道詳細的詐騙手法,我只知道以郵寄中獎名單給被害人,而後騙被害人匯款中獎金額的百分之十五稅金。」;「(警方於你駕駛的Y2-7008號自用小客車內查獲的新臺幣二十六萬零七百元、收支帳簿、帳號簿、存摺、郵政儲金簿、印章、龍昌國際科技廣告紙、廣告報紙、行動電話等物,是做何用途?)新臺幣二十六萬零七百元是詐欺得來的贓款,另外的收支帳簿、帳號簿、存摺、郵政儲金簿、印章、龍昌國際科技廣告紙、廣告報紙、行動電話等物,是從事詐騙用的物品。」;「(警方於臺中市○○街○○號前你駕駛的Y2-7008號自用小客車內、臺中市○○街○○號五O三室內、臺中市○○路○○○號四樓之六內,所查獲的證物、郵政儲金簿及銀行儲金簿等物品,是做何用途?)被查獲的存摺、印章等物,是用來詐騙不特定人財物。」等語(詳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二號偵查卷【一】第二四頁至第二六頁)。次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警詢時亦坦承其自八十八年四月間開始參與前開詐欺集團,該詐欺集團確有以宏達理財公司名義詐騙k○○四十五萬七千二百元、以新亞理財機構名義詐騙Q○○五百六十八萬一百二十元、以宏達理財公司名義詐騙黃○○○四十一萬五千二百元、以宏達理財公司名義詐騙宙○○十四萬五千二百元、以安盛理財公司名義詐騙y○○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以宏達理財公司名義詐騙甲亥○三十七萬零二百元、以盈動科技公司名義詐騙辛○○四百二十一萬五千一百五十元、以宏達理財公司名義詐騙O○○○一百零三萬五千二百元、以港燈控股國際機構名義詐騙o○○三十一萬五千三百元、以宏達理財公司名義詐騙v○○三十五萬五千二百元、以中華投顧股份有限公司名義詐騙甲乙○○二百六十七萬二千五百元、以承隆控股國際機構名義詐騙宇○○十二萬五千一百五十元、以宏達理財公司名義詐騙T○○二十五萬五千一百五十元、以港燈控股國際機構名義詐騙M○○七萬五千三百元、以 巨豐 投資顧問公司名義詐騙W○○二百九十九萬元等情(詳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二號偵查卷【一】第二一九頁到第二二一頁)。又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警詢時坦承其詐欺集團以華富投顧公司名義詐騙C○○四百十八萬七千五百元、以宏達理財公司名義詐騙 薛錦 琇三十二萬五千一百五十元、以霸凌投資公司名義詐騙 甲辛 ○一百零五萬元、以不詳集團名義詐騙洪莉瑋七十一萬五千元,以霸凌投資公司名義詐騙子○○五十二萬元、以不詳集團名義詐騙癸○○一百二十八萬三百五十元、以時富投資顧問公司名義詐騙甲甲○二十三萬九千五百元、以宏達理財公司名義詐騙R○○十四萬五千二百元、以龍昌科技公司名義詐騙甲子○十三萬五千元、以時富投資顧問公司名義詐騙 蔣椿梅 四百十七萬元、美聯物產國際公司名義詐騙壬○○七十八萬五千一百五十元、以港燈控股國際公司名義詐騙甲丁○七萬五千三百元、以永隆控股國際機構公司名義詐騙甲戊○九十六萬五千一百五十元、以不詳集團名義詐騙i○○七萬五千三百元、以光大科技國際有限公司名義詐騙丙○○一千八百五十萬元、以中遠國際控股公司名義詐騙j○○○三十七萬八千三百四十元、以東訊投資公司名義詐騙s○○六十五萬元、以宏達投資理財公司名義詐騙N○○二百零九萬元、以不詳集團名義詐騙午○○十四萬五千三百元、以南華控股國際機構公司名義詐騙I○○十四萬五千三百元、以安盛國際控股機構公司名義詐騙X○○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以南華國際控股機構公司名義詐騙天○○十四萬五千三百元、以不詳集團名義詐騙L○○一百零八萬五千三百元、以宏達投資理財公司名義詐騙亥○○三十八萬五千一百五十元等情(詳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二號偵查卷【二】第二二頁至第二七頁)。復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警詢時坦承其詐欺集團以安盛國際控股公司名義詐騙巳○○七萬五千一百五十元、以中遠國際控股公司名義詐騙甲地○一百零一萬九千五百二十四元、以安盛國際機構名義詐騙 黃月媛 三十五萬五千一百五十元、以美聯物產國際公司名義詐騙丁○○九十六萬五千一百元、以南華控股國際機構名義詐騙f○○一百零四萬五千三百元、以宏達理財投資公司名義詐騙己○○三十二萬元、以不詳集團名義詐騙甲丙○三十一萬五千三百元、以盈動科技公司名義詐騙辰○○六十五萬五千元、以安盛國際控股機構名義詐騙甲丑○十四萬五千元、以盈動國際控股機構名義詐騙u○○十四萬五千一百五十元、以時富投資國際公司名義詐騙甲寅○四十二萬五千一百五十元、以宏達理財投資公司名義詐騙甲戌○四百二十一萬五千二百元、以科聯科技公司名義詐騙甲○○九百八十六萬元、以宏盛國際控股機構名義詐騙 陳可芳 十四萬五千一百五十元、以盈動科技國際機構名義詐騙甲酉○四百二十一萬五千一百五十元等情(詳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二號偵查卷【二】第二三六頁至第二四O頁),核與被害人k○○、Q○○、黃○○○、宙○○、 吳雅菁 、y○○、甲亥○、辛○○、O○○○、o○○、v○○、甲乙○○、宇○○、T○○、M○○、W○○、戊○○、C○○、甲午○、甲辛○、洪莉瑋、子○○、癸○○、甲甲○、R○○、甲子○、蔣椿梅、壬○○、甲丁○、甲戊○、i○○、丙○○、j○○○、s○○、N○○、午○○、I○○、X○○、天○○、L○○、亥○○、巳○○、甲地○、p○○、丁○○、f○○、己○○、甲丙○、辰○○、甲丑○、u○○、甲寅○、甲戌○、甲○○、陳可芳、甲酉○、w○○、l○○、丑○○、戌○○、m○○、游慶三、U○○、酉○○、寅○○、d○○、n○○、S○○、甲巳○、乙○、q○○、D○○、V○○、K○○、Z○○、e○○、甲癸○、Y○○、B○、 鄭桂足 、t○○、P○○、玄○○、E○○、r○○、x○○、g○○、 唐士敏 、A○○、甲辰○、 陳昆俞 、未○○、z○○、甲天○、庚○○、甲己○等人於警詢時陳述遭詐欺集團詐騙財物之情節相符(被害人詳細之受騙過程、匯款金額、匯款帳戶詳如附表壹各欄所示),有渠等之警詢筆錄附卷可稽,並有被害人k○○等提供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臺灣銀行匯出匯款回條聯、寶島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中央信託局匯出匯款回條聯、中獎廣告紙、刮刮卡認證密碼單在卷足憑,亦與另案被告甲未○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檢察官偵查時陳稱確有與甲庚○、陳炳宗等人共組刮刮樂詐欺集團,並叫卯○○、地○○、甲申○在刮刮樂詐欺集團內負責載運佯稱中獎之信件等情(詳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二號偵查卷【二】第二二九頁)相符,且有如附表貳所示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款項現金二十六萬零七百元、供詐欺取財犯罪所用之收支帳簿、帳號簿、龍昌國際科技廣告紙、廣告報紙、摩托羅拉行動電話、易利信行動電話;如附表叁所示供詐欺取財犯罪所用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如附表肆所示供詐欺取財犯罪所用之SAGEM行動電話、摩托羅拉行動電話、易利信行動電話;如附表陸所示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款項現金二十九萬五千二百元、供詐欺取財犯罪所用之易利信行動電話、諾基亞行動電話、新航股份有限公司中獎郵寄資料、儲金資料信封袋、如附表柒所示之詐欺取財犯罪所用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如附表玖所示供詐欺取財犯罪所用之恆威控股投資機構詐騙中獎郵寄信件、摩托羅拉行動電話;如附表拾所示供詐欺取財犯罪所用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如附表拾壹所示供詐欺取財犯罪所用之中獎郵寄資料信封、存摺密碼紀錄簿、存摺及提款卡帳號資料信封;如附表拾貳所示之現金八萬四千元;如附表拾伍所示供詐欺取財犯罪所用之藍錫蘭臺灣銀行復興分行存摺;如附表拾柒所示供詐欺取財犯罪所用之吳雅菁華信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存摺、提款卡扣案可資佐證,堪認被告a○○確有與被告甲庚○、甲未○等人共組詐欺集團從事前開常業詐欺犯行,並由被告卯○○、地○○、甲申○負責載運佯稱中獎之信件無訛。
2、被告a○○於檢察官偵查時雖改稱其有替被告甲庚○管理存摺,並拿錢給另案被告甲未○,然其至警方查獲為止,始知被告甲庚○等人係在從事刮刮樂詐欺取財犯行等語。然被告a○○既不否認被告甲庚○有要求其購買刊登中獎活動廣告訊息之報紙,以確認報紙是否有刊登該詐欺集團委託刊登之虛偽中獎活動廣告訊息,則其焉有可能不知該詐欺集團係在從事刮刮樂詐欺取財犯行。參以其管理之存摺、提款卡及印章,數量龐大,且均非屬被告甲庚○、甲未○個人之名義,一般正常使用金融業務者,絕不可能持有如此龐大數量之郵局、銀行存摺、提款卡及印章,互核其既對被告甲庚○等人刊登虛偽中獎活動廣告之訊息知之甚詳,則其必然對詐欺集團之詐欺取財犯行全然知情且有所參與,是其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辯之詞,均屬臨訟飾卸之詞,不足採信。又被告a○○嗣雖辯稱係自八十九年過年後,始在前開詐欺集團從事記帳、保管郵局、銀行存摺等工作等語,然此顯與其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警詢時業已坦承自八十八年四月間即開始參與前開詐欺集團犯行等情不符,亦屬卸責推委之詞,不足採信。
3、被告卯○○於警詢時陳稱:「...甲未○在他住處附近空地將十三箱封好的信交給我寄送。因甲未○在箱子外面寫好縣市名稱,我只要照著箱子地區投寄信件即可,不必拿到郵局內寄,且信封都已貼好郵票。」;「(你投寄信件代價為何?)是每個月新臺幣五萬元代價,並加給油錢、飯錢。」;「(你與何人共同寄信件?)是我跟地○○共同寄信件。」等語(詳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十頁)。被告卯○○於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羈押,經本院訊問時陳稱:「(開M4-2183自小客車載運犯罪刮刮樂詐欺資料被查獲?)是的,是甲未○叫我載的,共十三箱。」;「(知道箱子內裝何物?自何處搭載?)知道是信封,自草叢內取出。」等語(詳本院八十九年度聲羈字第六三六號卷第四頁)。被告地○○於警詢時供稱:「因我本來在屏東老家賣麵,他(指另案被告甲未○)覺得我太辛苦,故說服我至臺中幫忙他詐騙別人的錢財,他每個月將固定給我新臺幣五萬元之酬勞。」等語(詳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二號偵查卷【一】第三五頁)。互核被告卯○○、地○○前開警詢時之說詞以觀,渠等對另案被告甲未○要求渠等前來臺中地區共同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事前完全知情,且被告卯○○、地○○在詐欺集團內之工作,即為分散運送佯稱中獎之郵件至各地郵筒投遞寄送給被害人,而分擔常業詐欺犯行之實施,每月並可分得五萬元之酬勞無訛。而另案被告甲未○於警詢時陳稱:「我只是介紹甲申○、地○○、卯○○等人與a○○相識,並由a○○雇用他們三人工作,我知道卯○○是幫a○○載運傳單,並寄發傳單,另地○○、甲申○於集團內從事何種工作,我並不知道。」等語(詳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六九頁背面);其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檢察官偵查時亦陳稱確有介紹卯○○、地○○於八十九年九月間至a○○處從事刮刮樂詐欺行為等情(詳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三頁背面)。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檢察官偵查時更陳稱有與甲庚○、陳炳宗等人共組刮刮樂詐欺集團,並叫卯○○、地○○、甲申○在刮刮樂詐欺集團內負責載運佯稱中獎之信件等情(詳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二號偵查卷【二】第二二九頁)。雖另案被告甲未○就卯○○、地○○是由其直接分派工作或係由a○○雇用並指派工作乙情,前後供述不一,然其就被告卯○○、地○○確實有在詐欺集團內載運佯稱中獎之郵件而從事刮刮樂常業詐欺行為之說詞,則前後一致,且與被告卯○○、地○○於警詢時陳述之詞相互吻合。而被告a○○於警詢時亦供稱:「被警方查獲的員工卯○○、地○○、甲申○等人均是甲未○招募來詐騙集團工作的。」等語(詳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二號偵查卷【二】第二三頁),雖其陳稱卯○○、地○○、甲申○係甲未○招募乙節,與另案被告甲未○供述有異,然就被告卯○○、地○○、甲申○確有 在渠 等共組之詐欺集團內作事乙情,則完全相符。益證被告卯○○、地○○確有參與被告甲未○、a○○、甲庚○等人共組之詐欺集團,且與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無訛。
二、被告a○○寄藏手槍、子彈部分:訊據被告a○○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呂文燦(業已死亡)於八十七年間交付義大利BERETTA廠92型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一支(含彈匣一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美國BERETTA廠92FS型口徑9MM制式半自動手槍一支(含彈匣二個,槍枝管制編0000000000號)、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中空彈(達姆彈)三顆、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用子彈十五顆,託伊代為保管,伊乃將義大利BERETTA廠92型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一支(含彈匣一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中空彈三顆藏放在臺中市○○街○○號五O三室;將美國BERETTA廠92FS型口徑9MM制式半自動手槍一支(含彈匣二個,槍枝管制編0000000000號)、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用子彈十五顆藏放在臺中市○○○街○○號五一九室等情。其選任辯護人張居德律師為其辯護稱:被告a○○寄藏槍彈部分,係受人之託而代為保管,並非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目的,且受託後均將槍彈藏放在住處,並未持以犯罪,對社會秩序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並未有任何實際之危害等語。被告a○○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則為被告a○○辯護稱:被告a○○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被告業於偵查程序中自白,並供出全部槍枝、彈藥的來源,應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而被告a○○因本案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感訓處分,現正執行中,倘被告再經宣告強制工作處分,無異使被告就同一行為受有三重處罰。況被告前於八十五年間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刑事前案紀錄,依法已符合累犯之加重規定,且距離本案已長達三、四年之久,尚難據以認定被告a○○有刑法第九十條之「犯罪習慣」,實無宣告強制工作之必要等語。經查,被告a○○右揭寄藏手槍、子彈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a○○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白不諱,而前開在臺中市○○街○○號五O三室內查獲之制式手槍、子彈,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性能檢驗法、試射法、電解腐蝕法鑑驗結果,制式九O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義大利BERETTA廠92S型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槍管內具六條右旋來復線,送鑑時槍號遭變造為J501869,經以電解腐蝕法重現結果,因其打印過深,未發現其他潛存文字,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子彈,認具殺傷力。送驗制式子彈三顆(試射三顆),認均係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中空彈,彈底標記二顆為FC9M
MLUGER,一顆為A-MERC9MM,認均具殺傷力,有該局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刑鑑字第一五一四四四號鑑驗通知書附卷可稽(詳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九七頁)。前開在臺中縣○○鄉○○村○○路○段○○巷○○○號內查獲之制式手槍、子彈,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性能檢驗法、試射法、比對顯微鏡比對法、電解腐蝕法鑑驗結果,送驗制式手槍一支(含彈匣二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美國BERETTA廠92FS型口徑9MM制式半自動手槍,送鑑時槍號遭磨滅,經以電解腐蝕法重現結果,研判槍號為BER14014XZ(X:表磨滅過深無法重現),槍管內具六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良好,認具殺傷力。送鑑子彈二十四顆(按:呂文燦共交付被告a○○二十七顆子彈,其中三顆被告a○○藏放在臺中市○○街○○號五O三室,另外二十四顆子彈,僅十五顆經鑑驗結果具有殺傷力),其中二十三顆認均係制式口徑9MM子彈:十五顆(試射三顆)認均具殺傷力;六顆經拆解檢視,其內僅具微量火藥,依現狀認均不具殺傷力;二顆經試射,其彈頭卡於槍管內,認係火藥受潮無法完全燃燒所致,依現狀認均不具殺傷力。其中一顆認係土造子彈(具直徑約8.6MM之金屬彈頭),經試射可擊發,惟其發射動能甚微,認係火藥受潮無法完全燃燒所致,認不具殺傷力,有該局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刑鑑字第一六二三三八號鑑驗通知書在卷足憑,犯罪事證明確,是被告a○○寄藏手槍、子彈犯行洵堪認定。
三、被告a○○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訊據被告a○○坦承h○○的國民身分證係伊於八十八年間,在被告G○○住處附近撿到的,伊有將該國民身分證換貼自己的黑白照片而變造該國民身分證。並於八十八年八月間,委託不知情之某刻印店成年刻印人員,偽刻「h○○」印章二枚,再於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冒用h○○名義,在三信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內,偽造三信商業銀行存戶資料(其上偽造「h○○」署押一枚,並以偽造之「h○○」印章偽造「h○○」印文一枚)、三信商業銀行存款印鑑卡(其上以偽造之「h○○」印章偽造「h○○」印文一枚),連同變造之h○○國民身分證持以行使,向三信商業銀行文心分行申請開立帳號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再於八十九年間,委託不知情之某刻印店成年刻印人員,偽刻「h○○」印章一枚(與前開偽刻之「h○○」印章並非相同印章),再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冒用h○○名義,在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內,偽造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存款印鑑卡(其上以偽造之「h○○」印章偽造「h○○」印文一枚),連同變造之h○○國民身分證持以行使,向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臺中分行申請開立帳號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情,核與證人h○○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確於八十八年間遺失國民身分證,且未向三信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臺中分行申請開立帳戶使用等情相符。此外,並有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七月四日三信銀管字第一一四五號函附偽造之三信商業銀行存戶資料影本及存款印鑑卡影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臺中分行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九一)國中業發字第三O二號函附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存款印鑑卡影本附卷可稽及變造之h○○國民身分證一張扣案可資佐證,堪認被告a○○前開自白為真實,犯罪事證明確,被告a○○犯行洵堪認定。
四、被告G○○寄藏手槍、子彈及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部分:
(一)訊據被告G○○坦承應b○○之要求,至被告a○○住處拿取重要文件等情,惟矢口否認有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及寄藏制式手槍、子彈犯行,辯稱:伊係因被告b○○告知前往被告a○○住處桌上拿取一個紙盒子,伊係在被告b○○告知後,約隔二、三天始前往拿取,並在該址發現用透明膠帶封起來的紙盒,遂將之放置在伊工作的工廠內,並通知被告b○○業已拿到該紙盒,伊並未開啟紙盒觀看,b○○亦未告知該紙盒內裝有何物品等語。其選任辯護人徐盛國律師為被告G○○辯護稱:被告G○○之所以知悉「重要文件」之放置場所及物品所在,係受被告b○○指示而知悉,此業據被告a○○於檢察官偵查時供述甚明,且與被告b○○陳述情節相符。公訴意旨以「a○○先前必曾告知G○○放置場所及物品所在...足認對於藏放之物品內容為何,知之甚稔」等語,顯係推測之詞。而系爭手槍、子彈係裝在紙盒中,並以膠袋密封封死,被告G○○從未打開窺探,此由該紙盒於員警拆封前並未有拆封之痕跡即可得知,是被告G○○無從知悉其為手槍、子彈。苟被告G○○知悉密封紙盒內裝有手槍、子彈,衡情將隱匿猶恐不及,焉有於警方未備搜索票之情況下,主動將之取出而交給警方之理等語。
(二)惟查:
1、被告b○○於八十九年十月七日警詢時陳稱:「我弟弟a○○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為警方查獲帶回警局時,我三哥陳啟智曾到警局看他,當時a○○曾要我三哥陳啟智轉告G○○知道『抽屜有東西,他就知道怎樣處理。』等語。結果我三哥陳啟智回家後,要我把這些話轉告G○○知道,所以我才會去找G○○並告知他此事,過了幾天以後,G○○跟我說『東西他已拿到並已處理好』,因此我才會在八十九年十月三日請律師去臺中看守所會見a○○,並轉告他所交代的事已辦好,也因此我才會知道G○○手上有一包很重要的東西,所以才會帶同警方去找G○○看那包東西是什麼。」等語(詳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四七二號偵查卷第十八頁背面);其於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羈押,經本院訊問時亦陳稱:「是我弟弟a○○有交待我三哥陳啟智,說有一包東西放在抽屜裡,G○○知道此地方。我三哥回家向我提起此事,我即去找G○○,我並向他說:『有一包東西放在抽屜裡要處理,我弟說向你說就知道了』。我只知道他綽號叫『 阿修 』,G○○是我弟弟國中同學,常來我家,但我只知有此人而已。」等語(詳本院八十九年度聲羈字第六四九號卷第四頁背面)。而被告a○○於警詢時陳稱:「(另警方又於八十九年十月七日一時許,在臺中縣○○鄉○○路○段○○巷○○○號,G○○工作地點查獲的a○○國民身分證一張、兵役證書、護照、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區中小企銀存摺、郵局存摺、印章、偽造身分證及藍錫蘭臺灣銀行存摺、a○○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蔡俊麟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a○○付款收據、美製貝瑞塔制式92手槍一把、彈匣二個、制式子彈二十四顆等物品係何人之物?)以上物品是我放置於臺中市○○路○○號五一九室內的物品,也都是我所有之物,我於看守所內拜託律師轉達我四哥b○○取回代保管,而我四哥b○○轉而拜託G○○拿回工作地點代保管,也就是於看守內向律師所說的重要東西。」;「(G○○知道你欲取回的東西是何物嗎?該把美製92手槍及子彈你放置於何處?)我於看守所內要律師轉答的只是說一包重要的東西要取回而已,我不知道G○○知不知道
我所說的一包重要東西是含那些東西,所以G○○才會在我的住處,將我的證件及一些重要的東西,就是放置於紙盒內的重要證件取回,而該包美製92手槍及子彈,我用一塊布包裹,並用塑膠袋包裝而已,放置於衣櫃的抽屜內,我不知道G○○知不知道那包塑膠袋內是放有槍枝、子彈。」等語(詳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二號偵查卷【一】第二一八頁)。換言之,被告G○○之所以於八十九年十月四日晚上七時許,前往臺中市○○○街○○號五一九室,將附表拾肆所示之美國BERETTA廠92FS型口徑9MM制式半自動手槍一支(含彈匣二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子彈十五顆及編號9所示供a○○詐欺集團使用之藍錫蘭臺灣銀行復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一本等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攜回,並將之藏置於自己工作之瑜鑫製刀工廠(址設臺中縣○○鄉○○村○○路○段○○巷○○○號)內,確係因被告b○○轉達被告a○○之意而由被告G○○前往該址取回前開物品,而被告b○○則係透過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前往探視被告a○○之三哥陳啟智而得知此事。
2、觀諸被告a○○請陳啟智轉告G○○時,僅表示「抽屜有東西,他就知道怎樣處理。」等語,而陳啟智亦係請被告b○○將這些話轉告G○○,而被告G○○則於取回前開物品後,向被告b○○表示『東西已拿到並已處理好。」等語。顯然被告G○○與被告a○○間,就委託取回之物品為何?及取回該物品後要如何處理?彼此間確已存有共識。否則被告G○○如何正確取回被告a○○委託取回之物品,又知道如何處理該物品。而被告a○○既陳稱其不知道G○○知不知道我所說的一包重要東西是含那些東西,所以G○○才會在我的住處,將我的證件及一些重要的東西,就是放置於紙盒內的重要證件取回,而該包美製92手槍及子彈,我用一塊布包裹,並用塑膠袋包裝而已,放置於衣櫃的抽屜內,我不知道G○○知不知道那包塑膠袋內是放有槍枝、子彈等語。顯見被告a○○係將本人的證件及其他重要證件放置於紙盒內,而美國BERETTA廠92FS型口徑9MM制式半自動手槍一支(含彈匣二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子彈則係以一塊布包裹,並用塑膠袋包裝「而已」,單獨放置於衣櫃的抽屜內,並未與前開證件同置於紙盒內。是被告G○○辯稱其係前往取回用透明膠帶封起來的紙盒,並將之放置在伊工作的工廠內,並未開啟紙盒觀看,不知紙盒內置有手槍、子彈等情,顯然與被告a○○、b○○所述之詞不符。又茍被告G○○確不知其取回物品為何?衡情自應即將該物品交與被告b○○,以便即時轉交被告a○○作適當之處理,乃其卻未經任何人之具體指示,即逕將該「物品」取回後自行保管,此顯與常情有違。而其自行保管該「物品」之行為,適與被告a○○請陳啟智轉告G○○時,僅表示「抽屜有東西,他就知道怎樣處理。」等語相互吻合。益證被告G○○與被告a○○間,就委託取回之物品為何?及取回該物品後如何處理?彼此間早已存有共識,被告G○○對取回物品係前開手槍、子彈如附表拾伍編號9所示之藍錫蘭臺灣銀行復興分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號)等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知之甚詳。
3、雖證人秦鴻宣於檢察官偵查時陳稱:「(b○○當時有交代你告訴a○○何事?)有交代問a○○需要什麼東西。第二項說他健保卡已在抽屜中找到,你放心。另一爸年紀大了,不要他工作了,讓他休息。a○○透過我告訴他家人將租的房子退掉。」;「(提示臺中看守所接見紀錄,問有何意見?)他有講『叫我哥哥把我租地方,有重要的東西收起來』,但我沒有轉達這件事,只叫他哥哥將租房子退掉,我就走了。」等語(詳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九二頁背面),然依臺灣臺中看守所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中所正戒字第一八六七號函附之臺灣臺中看守所律師公務接見談話紀錄簿觀之,顯然秦鴻宣律師並未提及在抽屜中找到健保卡乙事,反而被告a○○確有要求秦鴻宣律師轉達「叫我哥哥把我租地方,有重要的東西收起來。」等語。且無論秦鴻宣律師有無轉達被告a○○之意,被告a○○於秦鴻宣律師在八十九年十月三日前往接見之際,確實尚未得知被告G○○是否已將「重要東西」取回,而被告b○○亦未與被告a○○以找到健保卡作為已否取回「重要東西」之暗號,否則被告a○○焉有在秦鴻宣律師接見時猶強調轉達「叫我哥哥把我租地方,有重要的東西收起來。」等語。而被告a○○僅說明「重要東西」,被告G○○即得知係何物品,益證被告G○○對取回物品係前開手槍、子彈及如附表拾伍編號9所示之藍錫蘭臺灣銀行復興分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號)等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完全知悉。
4、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G○○犯行洵堪認定。
五、論罪科刑部分:
(一)被告a○○部分: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臺上字第五一O號判例參照。觀諸被告a○○、甲庚○、甲未○、卯○○、甲申○、地○○共組之詐欺集團分工極為細密,且有固定之作業流程及場所,其中由被告甲庚○負責籌畫,並以不詳方法取得如附表叁、附表柒、附表拾、附表拾肆編號9、附表拾柒編號6所示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印章及附表貳編號6、7、附表
肆、附表陸編號2、3、4、附表玖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交與被告a○○、甲未○作為詐欺集團對外聯絡及供被害人匯款使用,由被告a○○負責會計帳目、保管存摺、提款卡、印章及提領詐欺取財所得款項、由被告甲未○負責人事業務。渠等先行大量印製「郡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精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泰崗企業有限公司」、「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德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慶眾股份有限公司」、「協和股份有限公司」、「古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富誠實業有限公司」等名義之信封,並將印有「中遠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恆威控股投資機構」、「龍昌國際科技」、「嘉信國際產業」、「華富投顧公司」、「宏達理財公司」、「霸凌投資公司」、「時富投資顧問公司」、「美聯物產國際公司」、「港燈控股國際公司」、「永隆控股國際機構公司」、「光大科技國際有限公司」、「東訊投資公司」、「南華控股國際機構公司」、「安盛國際控股機構公司」等名義之刮刮樂詐騙廣告紙裝入信封內,載至各地郵筒分散寄送與附表壹所示之被害人等,並於報紙上刊登相關之中獎活動廣告訊息,以取信於被害人等。每一張刮刮樂廣告紙均可刮中五十萬元彩金,待被害人收到刮刮樂廣告紙,誤信自己刮中彩金而打電話向該詐欺集團查詢時,負責接聽電話之成員即以各自取名之代號,向被害人佯稱被害人已刮中彩金,依稅法規定需先向國稅局繳納百分之十五之稅金,始能領取彩金,要求被害人先將該筆稅金匯入前開預先準備之帳戶內,俟被害人依約匯入該稅金後,渠等即再度向被害人佯稱:被害人並非前開機構會員,需先繳納會員費成為正式會員後始能領取彩金,待被害人依約將會員費匯入前開預先準備之帳戶內後,渠等再向被害人佯稱:需另外繳交律師費、佣金、手續費或另行參與下注,可得到更高收額之彩金等名義,要求被害人繼續交付款項,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陸續匯款至渠等指定之帳戶。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則由a○○領出後,再轉存入其預先申請之帳戶內,以此方式牟利,經營至八十九年九月間止,共計向附表壹所示之被害人等詐得總金額八千零九十五萬七千零六十四元,俱見其經營規模甚鉅,非法所得款項龐大,並非偶而為之的犯罪形態,顯係以詐欺取財為常業甚明。核被告a○○前開刮刮樂詐欺取財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所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與被告甲庚○、甲未○、卯○○、甲申○、地○○及其他不詳姓名成年人數名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 陳鈵 所為寄藏手槍、子彈之行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寄藏手槍罪及同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罪,其持有手槍及子彈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寄藏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於同時、同地受託寄藏二支制式手槍及十八顆子彈,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未經許可寄藏手槍罪名及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以未經許可寄藏手槍罪處斷。被告a○○行使變造之h○○國民身分證,並以偽造之三信商業銀行存戶資料、三信商業銀行存款印鑑卡、偽造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存款印鑑卡,分別持以向三信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臺中分行申請開立活期儲蓄帳戶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二條之變造國民身分證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被告a○○偽造h○○印章、印文、署押之行為,為偽造三信商業銀行存戶資料、三信商業銀行存款印鑑卡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存款印鑑卡等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變造國民身分證及偽造三信商業銀行存戶資料、三信商業銀行存款印鑑卡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存款印鑑卡等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之,其變造國民身分證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a○○偽造「h○○」印章三枚,係利用不知情之某刻印店成年刻印人員為之,為間接正犯。被告先後二次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犯行及先後二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時間緊接、各方法相同,分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均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其以一行使行為同時、同地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及偽造私文書,同時觸犯連續變造國民身分證罪及連續偽造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以連續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a○○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公訴意旨雖漏引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條文,然起訴事實業已論及,應認業已起訴,且與前開連續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部分,復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又被告a○○曾於八十五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五年七月九日,以八十五年度易字第二一一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八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a○○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三罪,均為累犯,均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其中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並與前開連續犯加重規定,遞加重之。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係規定自首之情形,並依其是否已將槍械、彈藥移轉他人持有,而分別規定:未經移轉持有者,應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械、彈藥;已移轉持有者,應據實供述全部槍械、彈藥之來源或去向,並因而查獲,始能減免其刑。第四項係規定自白之情形,必須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械、彈藥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始能減免其刑。第四項既謂「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自係指已將槍械、彈藥移轉與他人持有之情形而言,不包括仍為自己持有之情形在內,此觀同條第一項後段係指已移轉他人持有之情形始有「去向」可明。經查,前開在臺中市○○街○○號五O三室內查獲之義大利BERETTA廠92型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一支(含彈匣一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中空彈三顆,係在警方查獲並經檢察官多次訊問後,被告始自白寄藏該手槍、子彈之犯行,而前開在臺中縣○○鄉○○村○○路○段○○巷○○○號內查獲之美國BERETTA廠92FS型口徑9MM制式半自動手槍一支(含彈匣二個,槍枝管制編0000000000號)、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用子彈十五顆,亦係被告a○○於羈押禁止接見期間,其偵查中之選任辯護人秦鴻宣律師於八十九年十月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許,前往臺灣臺中看守所接見時,被告a○○向秦鴻宣律師稱:叫我哥哥到我租地方,有重要的東西收起來等語,經管理員柯德旻將通話內容登載於律師公務接見談話紀錄簿。同月四日下午五時許,臺灣臺中看守所所長吳正博審核律師公務接見談詁紀錄簿時,發覺該段談話內容似有隱情,旋即通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經該署檢察官於同月七日凌晨一時許指揮臺中市警察局刑警隊員警,在臺中縣○○鄉○○村○○路○段○○巷○○○號處查獲G○○,並起出前開手槍、子彈,有臺灣臺中看守所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中所正戒字第一八六七號函附之臺灣臺中看守所律師公務接見談話紀錄簿及臺中市警察局刑警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在卷足憑。前開手槍、子彈既係經警方先行查獲並扣押在案後,被告a○○始自白寄藏手槍、子彈犯行,而非因被告a○○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手槍、子彈之來源及去向,警方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自不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減刑之規定,併予敘明。被告a○○所犯常業詐欺取財罪、未經許可寄藏手槍罪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不同,爰分論併罰之。爰審酌被告a○○有多次刑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堪認其品行不佳,並斟酌被告a○○於詐欺集團中負責保管存摺、提款卡、印章及提領詐欺取財所得款項,顯見其居於詐欺集團中極為重要之角色,惟相較於主謀甲庚○,在犯罪層次上仍有所區隔,被告a○○以刮刮樂詐欺取財,詐得款項八千餘萬元,對被害人及社會經濟造成巨大損害,惡性非輕,又被告a○○雖寄藏制式手槍及手彈,然並未持以供犯罪使用,較諸一般持槍犯罪者而言,危害社會情節較輕,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h○○、戶政機關、三信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及被告h○○對未經許可寄藏手槍、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坦承不諱及對常業詐欺取財犯行矢口否認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末查,被告a○○曾於八十一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以八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三三O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次於八十二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二日,以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二三號判處罰金一萬五千元確定。又於八十四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四年九月一日,以八十四年度易字第二六八八號判處罰金一千元確定。復於八十四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八十七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五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再於八十五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五年七月九日,以八十五年度易字第二一一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八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顯為有犯罪習慣之人,其在詐欺集團占有舉足輕重之地位,且該詐欺集團詐得款項八千餘萬元,業如前述,是就詐欺取財部分,顯然係以詐欺取財犯罪為常業,且被告a○○檢察官偵查時自承其未加入詐騙集團前,並無職業等語(詳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二號【一】第一O四頁、第一四二頁),顯見其亦係因遊蕩及懶惰成習而犯常業詐欺罪,爰依刑法第九十條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二年,以資矯治。
二、被告卯○○、地○○部分:核被告卯○○、地○○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渠等與被告a○○、甲未○、甲庚○、甲申○及其他不詳姓名成年人數名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卯○○有多次賭博罪之刑事前案紀錄,被告地○○並無刑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堪認被告卯○○品行不佳,被告地○○犯案前品行尚佳,並斟酌被告卯○○、地○○均年輕力壯,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金錢,竟加入詐欺集團以刮刮樂詐騙他人財物,犯罪動機及目的均非良善,雖前開詐欺集團以刮刮樂詐欺取財,詐得款項八千餘萬元,對被害人及社會經濟造成巨大損害,然被告卯○○、地○○均自八十九年九月間始行加入詐欺集團,犯罪時間不長,惡性較被告甲庚○、a○○、甲未○顯為輕微及被告卯○○、地○○犯後猶飾詞辯解,難認已有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被告卯○○、地○○雖均以詐欺取財犯罪為常業, 然渠 等加入詐欺集團之時間不長,惡性尚非甚鉅,且犯案前均有正當工作,並非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被告卯○○雖有多次賭博前案紀錄,然情狀均屬輕微,被告地○○犯案前則並無刑事前案紀錄,均難認有犯罪之習慣,尚無諭知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必要,附此說明。
三、被告G○○部分:核被告G○○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罪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寄藏手槍罪及同條第十二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罪。被告G○○持有手搶、子彈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寄藏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G○○以一行為同時、同地寄藏手槍、子彈及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係一行為而同時觸犯前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未經許可寄藏手槍罪處斷。被告G○○曾於八十五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五年五月十四日,以八十五年度易字第一六六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G○○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G○○已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之刑事前案紀錄,業如前述,堪認其品行不佳,並斟酌被告雖寄藏制式手槍、子彈,然寄藏時間不長,且並未持以供犯罪使用,較諸一般持槍犯罪者而言,危害社會情節較輕及犯後猶飾詞否認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六、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貳編號2至7所示之物品(不含SIM卡)、附表肆所示之物品(不含SIM卡)、附表陸編號2至6所示之物品(不含SIM卡)、附表玖所示之物品、附表拾壹1、3、4所示之物品,係被告a○○、甲庚○、甲未○、甲申○、卯○○、地○○等人所有,供渠等犯常業詐欺取財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a○○於警詢時供 陳在卷 ,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二)扣案如附表伍所示之義大利BERETTA廠92S型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一支(含彈匣一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扣案如附表拾肆所示之美國BERETTA廠92FS型口徑9MM制式半自動手槍一支(含彈匣二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彈十二顆,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宣告沒收。另警方於臺中市○○街○○號五O三室中起出如附表伍編號2所示之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中空彈三顆,業因鑑驗試射而僅餘彈殼,喪失子彈功能而不具殺傷力;在臺中縣○○鄉○○村○○路○段○○巷○○○號內起出之半自動手槍彈二十四顆,除前開經宣告沒收之十二顆外,其中三顆,業因鑑驗試射而僅餘彈殼,喪失子彈功能而不具殺傷力、其中六顆經拆解檢視,其內僅具微量火藥,依現狀認均不具殺傷力、其中二顆經試射,其彈頭卡於槍管內,認係火藥受潮無法完全燃燒所致,依現狀認均不具殺傷力、其中一顆認係土造子彈(具直徑約8.6MM之金屬彈頭),經試射可擊發,惟其發射動能甚微,認係火藥受潮無法完全燃燒所致,認不具殺傷力,有前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附卷可稽,均非違禁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三)扣案如附表拾伍編號8所示變造之h○○國民身分證上換貼之「a○○」黑白照片一張,係被告a○○所有供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如附表拾陸編號2、3所示之存摺,係被告a○○所有,因行使偽造私文書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宣告沒收。如附表拾柒編號3所示之「h○○」印章二枚及未扣案但無積極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之「h○○」印章一枚(被告a○○用以偽造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存款印鑑卡)及偽造之三信商業銀行存戶資料上偽造「h○○」署押一枚,偽造之「h○○」印文一枚、三信商業銀行存款印鑑卡上偽造之「h○○」印文一枚、偽造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存款印鑑卡上偽造之「h○○」印文一枚,分別係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爰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扣案如附表貳編號1所示之現金二十六萬零七百元、如附表陸編號1所示之現金二十九萬五千二百元、如附表拾貳所示之現金八萬四千元、吳雅菁華信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內之一百二十三萬二千五百十九元及其他扣案帳戶內之款項,均係被告a○○之詐欺集團詐欺犯
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a○○於警詢時供陳在卷(詳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三號偵查卷【一】第二四頁至第二八頁、第二一七頁背面),核與吳雅菁於警詢陳稱確將前開帳戶借與被告a○○使用等情(詳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三號偵查卷【一】第二二二頁)相符,而如附表拾柒編號所示之BMW自用小客車雖登記在吳曉燕名下,然吳曉燕於警詢時陳稱:「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被告a○○所購買,也是被告a○○在使用。」;「(a○○為何以妳名義購買該車使用?)於八十九年八月三日a○○向我索借我本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聲稱要辦理車輛過戶,我不好意思拒絕才答應他。」等語(詳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二號【一】第三八頁),而被告a○○於警詢時亦供稱:「(你購買BMW-528型自用小客車,車號00-0000號,為何買在你朋友吳曉燕的名下,而由你使用呢?)我因為通緝中,所以不敢用我的名義購買該車。」等語(詳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二號【一】第一四二頁背面)。其於檢察官偵查時復供稱在未加入詐騙集團前,並無職業等語(詳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二號【一】第一O四頁、第一四二頁)顯見前開自用小客車亦為被告a○○以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款項所購買,且僅借用吳曉燕為登記名義人,吳曉燕並非所有人無訛。前開物品雖為被告a○○之詐欺集團因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物,然卻為日後被害人以民事訴訟途徑獲致賠償之重要財產,茍經法院諭知沒收,將使被害人因被告已無資力而求償無門,是前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物雖不得發還被告,然亦不宜由法院諭知沒收,以免因法院之判決而影響被害人之求償權,是本院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說明。
(五)扣案如附表貳編號6、7所示之SIM卡、如附表叁所示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如附表肆所示之SIM卡、如附表陸編號2、3所示之SIM卡、如附表柒所示之存摺、提款卡、印章、附表拾所示之存摺、如附表拾伍編號9所示之存摺、如附表拾柒編號6所示之存摺、提款卡,係由被告甲庚○以不詳方法取得,其中不乏被告甲庚○向帳戶或SIM卡所有人所租用,此觀諸帳戶或SIM卡所有人 黃志杰 、 陳勇南 、 葉登穩 、 楊順成 、 陳琦聰 、 潘玉如 等人,於警詢時均坦承曾將帳戶或SIM卡出租與他人使用自明,有渠等之警詢筆錄附卷可稽。雖前開帳戶或SIM卡所有人不無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然渠等仍保有帳戶或SIM卡之所有權,且與被告甲庚○、a○○、甲未○、卯○○、地○○、甲申○等人,並無共犯關係,是渠等仍保有所有權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及SIM卡,自無從於本案諭知宣告沒收,而其他由被告甲庚○以不詳方法取得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及SIM卡,既無證據證明係屬被告甲庚○、a○○、甲未○、卯○○、地○○、甲申○所有,亦無從為沒收之諭知。
(六)扣案如附表捌所示之物品、附表拾壹編號2所示之物品、附表拾叁所示之物品、如附表拾伍編號1至7、10至13所示之物品、如附表拾陸編號1所示之物品、如附表拾柒編號1、2、4,則與被告a○○、卯○○、地○○、G○○前開犯罪無關,本院無從為沒收之諭知,附此說明。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b○○、申○○分別係被告a○○之兄及兄嫂,明知被告a○○係從事刮刮樂常業詐欺取財犯行,竟共同基於寄藏贓物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及同年月三十一日,在臺中縣○○鄉○○村○○路○段○○巷○弄○號,代為寄藏被告a○○委託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交付之詐欺取財所得贓款四百九十萬元及四百萬元。被告b○○收受前開款項後,即將上開贓款存入被告申○○設於大眾商業銀行沙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帳戶內。同年八月五日,再經被告a○○之指示,將寄藏之贓款領出,交與不詳姓名年籍之人。被告申○○並基於幫助被告a○○常業詐欺之故意,於八十八年一月六日向合作金庫銀行沙鹿分行申請開設帳號0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並將該帳戶交與被告a○○供其存入贓款使用,被告申○○並換得可支用該帳戶金錢之利益。嗣於八十九年十月六日下午六時許,為警在臺中縣○○鄉○○村○○路○段○○巷○弄○號住處查獲,扣得如附表拾叁所示之物,因認b○○、申○○共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寄藏贓物罪嫌,被告申○○另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之幫助犯罪嫌。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b○○、申○○共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寄藏贓物罪嫌,被告申○○另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之幫助犯罪嫌,係以被告b○○係被告a○○之兄、而被告申○○則為被告b○○之妻。據被告申○○於警詢時陳稱,被告a○○在親人中與被告b○○感情最好,所以他們二人最常有在聯絡;不清楚被告a○○在臺中作何事,但多少有耳聞他在臺中作不正當的行業等詞。而衡情被告b○○與a○○為兄弟,二人非但均居住於臺中地區,且被告a○○肯放心將近達千萬元之鉅款交由被告b○○代為保管,如謂被告b○○完全不知a○○係詐騙集團之成員,其所交付之巨額現金係從事犯罪之贓物,何人能信。足認被告b○○、申○○陳稱,不知被告a○○從事何業,不知被告a○○交付之現金為贓物等語,均係推托之詞,無足採信,此外復有扣案之存摺在卷可資佐證,被告b○○、申○○共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寄藏贓物罪嫌,被告申○○另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之幫助犯嫌均堪認定,為其論據。
三、訊據被告b○○坦承被告a○○確實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及同年月三十一日叫一名不詳姓名的人,在臺中縣○○鄉○○路路邊,各交付四百九十萬元及四百萬元,委託伊代為保管,伊乃將錢存入其配偶申○○在大眾銀行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並於同年八月五日將前開款項提領出來,交給同一名不詳姓名的人等情,惟矢口否認有為寄藏贓物之犯行,辯稱:
被告a○○並未告知前開款項之來源等語。被告申○○坦承將其在合作金庫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借與被告a○○使用,伊將提款卡交給被告a○○而自行保留存摺,提款次數屆滿,被告a○○會要求伊補登存摺,伊亦曾自該帳戶提領款項等情,惟矢口否認有寄藏贓物及幫助常業詐欺犯行,辯稱:伊係應被告a○○之要求始答應借與前開帳戶,惟並不知被告a○○以該帳戶作何使用。伊於大眾銀行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在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及同年月三十一日分別存入四百九十萬元及四百萬元,係由被告b○○所存入,伊係經被告b○○告知後始知情等語。被告b○○、申○○共同選任辯護人張績寶律師則為被告b○○、申○○辯護稱:被告b○○、申○○雖可認定有寄藏贓物之行為,然渠等於寄藏贓物之時,並無贓物之認識,自難以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寄藏贓物罪相繩。而被告a○○雖有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及同年月三十一日請被告b○○幫忙保管友人的若干東西,然被告a○○當時並不知道甲庚○拜託保管的東西是一筆金錢,以被告a○○尚不知甲庚○拜託保管的東西係一筆金錢,則被告b○○、申○○如何得知a○○委託保管的東西係一筆鉅款,更遑論對該寄藏之物有贓物之認識。被告申○○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係在被告a○○犯案前即提供被告a○○使用,並非專為被告a○○從事不法行為而開立,公訴人指稱被告申○○係基於幫助被告a○○常業詐欺之故意而開設前開帳戶,容有誤會。而被告申○○之大眾商業銀行沙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帳戶自始即未曾提供與被告a○○使用,前開帳戶內之八百九十萬元,係被告b○○欲存放被告a○○委託保管之款項時,打開抽屜僅見到申○○之大眾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帳戶存款簿,故隨意將之存入,事後因甲庚○欲取回前開款項,被告a○○便請被告b○○將前開款項領出以便交還甲庚○,並非被告申○○提供帳戶供被告a○○存入贓物使用,並換得可支用該帳戶金錢之利益等語。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判例參照)。又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而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並無獨立性,故幫助犯須對正犯之犯罪事實,具有共同認識而加以助力,始能成立,其所應負責任,亦以與正犯有同一認識之事實為限。換言之,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者而言。若對於正犯之犯罪無共同之認識,則非幫助犯。經查:
(一)被告b○○固不否認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及同年月三十一日,在臺中縣○○鄉○○村○○路○段○○巷○弄○號,代為收受被告a○○委託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交付之款項四百九十萬元及四百萬元,並將前開款項存入被告申○○設於大眾商業銀行沙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帳戶內。同年八月五日,再經被告a○○之指示,將前開款項領出,交與不詳姓名年籍之人;而被告申○○則不否認其於大眾商業銀行沙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帳戶,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及同年月三十一日確有存入前開二筆款項等情,惟此僅足以證明被告b○○、申○○曾代被告a○○保管前開二筆款項,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b○○、申○○對前開二筆款項係被告a○○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贓款有所認識。雖被告b○○為被告a○○之兄、而被告申○○則為被告b○○之妻,且被告申○○於警詢曾陳稱,被告a○○在親人中與被告b○○感情最好,所以他們二人最常有在聯絡,不清楚被告a○○在臺中作何事,但多少有耳聞他在臺中作不正當的行業等詞,然並不能以被告b○○、申○○與被告a○○之親屬關係,即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認定被告b○○、申○○當然知道被告a○○參與詐欺集團從事詐欺取財犯行,而前開款項即為被告a○○詐欺取財所得之贓款。又被告申○○固耳聞被告a○○在臺中作不正當的行業,然何謂「不正當的行業」?係指賭博、色情或詐欺取財?被告申○○於檢察官偵查時既無明確之說明,而其於本院審理時復堅詞否認明知被告a○○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則以被告申○○曾為前開說明即認定被告b○○、申○○明知被告a○○委託保管之款項為詐欺取財之贓款,而有寄藏贓物之行為,自屬武斷推測之詞。
(二)被告申○○固坦承將其在合作金庫銀行沙鹿分行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借與被告a○○使用,伊將提款卡交給被告a○○而自行保留存摺,提款次數屆滿,被告a○○會要求伊補登存摺,伊亦曾自該帳戶提領款項等情。然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申○○明知被告a○○有詐欺取財之犯行,已如前述,則其將前開帳戶借與被告a○○使用,顯然對於被告a○○之詐欺取財犯罪,主觀上並無共同之認識。且依附表壹所示被害人等被詐欺取財而匯入款項之帳戶中,並無被告申○○前開合作金庫銀行沙鹿分行之帳戶,亦難認定被告申○○在客觀上有幫助常業詐欺之行為。
(三)綜上所述,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b○○、申○○有何公訴人所指之寄藏贓物行為,被告申○○有何幫助常業詐欺行為,核屬不能證明被告b○○、申○○犯罪,應諭知被告b○○、申○○無罪之判決。
叁、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a○○於八十八年間某日,在臺中縣○○鄉○○村○○路○段○○巷○○○號,拾獲h○○遺失之國民身分證一枚,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之侵占入己,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二、訊據被告a○○固坦承右揭犯罪事實無訛,惟查,h○○係於八十八年間遺失前開國民身分證乙情,業據證人h○○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而被告a○○自承於八十八年六、七月間某日,因遭通緝,為隱蔽身分,遂於臺中市不詳地點,將h○○國民身分證上之相片換貼為自己相片,變造該國民身分證,足見被告a○○拾獲扣案之國民身分證時間係在八十八年六、七月間以前,而本案有關侵占遺失物犯罪之查獲時間為八十九年十月七日,距離被告a○○拾獲h○○國民身分證的時間已相距一年有餘,揆諸被告a○○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遺失物罪嫌,其追訴權時效因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被告a○○此部分侵占遺失物犯行,其追訴權之時效業已完成,本應諭知免訴之判決,然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部分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附此說明。
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a○○於為警查獲後,在警局內伺機要求不知情之三哥陳啟智轉通知G○○,央求G○○前往臺中市○○○街○○號五一九室,取出尚未經警方查獲之其餘手槍、子彈等物品。陳啟智返家後即告知不知情之b○○,並經b○○轉通知G○○前往取走手槍、子彈。G○○旋於八十九年十月四日晚上七時許,前往臺中市○○○街○○號五一九室,將附表拾肆、拾伍所示之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攜回,並將之藏置於自己工作之瑜鑫製刀工廠(址設臺中縣○○鄉○○村○○路○段○○巷○○○號)內,因認被告G○○除隱匿附表拾肆所示之手槍、子彈及附表拾伍編號9之藍錫蘭臺灣銀行存摺之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外(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有罪,詳如前述),另有涉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罪嫌。
二、惟按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所謂刑事被告案件,係指因告訴,告發、自首等情形開始偵查後之案件而言。經查,附表拾伍編號1至7、10至13所示之物品,均與被告a○○或本案其他被告犯罪無關,被告G○○隱匿該等物品,自無犯罪可言。而附表拾伍編號8所示之變造h○○國民身分證,則係因被告G○○為警查獲後,始發現被告a○○有變造h○○國民身分證之犯行。換言之,被告G○○隱匿該變造之h○○國民身分證前,被告並未因變造國民身分證犯行而經開始偵查,自不該當於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罪之構成要件,此部分本應諭知被告G○○無罪之判決,然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罪有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說明。
伍、併案退回部分:
一、併案意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一O四二號】略以:被告 霸菱 集團詐欺案件與已起訴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二號詐欺案件,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移送併案審理。惟查,本案被告a○○等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並無名為「霸菱集團」之被告,當無與該案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無從於本案併予審理,應退回該署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二、併案意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一五號、第八六六五號詐欺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八六二六號】略以:被告甲未○詐欺案件與已起訴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二號、第一六四七二號詐欺案件,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移送併案審理。惟查,本案被告a○○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甲未○雖為常業詐欺部分之共同正犯,然甲未○係經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經本院以審理中,並非本案起訴之被告,與本案並無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無從於本案併予審理,應將併案有關被告甲未○部分,退回該署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陸、被告甲庚○、甲申○業經本院發布通緝,待緝獲後另行審結。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九十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壹:
┌───┬───┬─────┬─────────────┬──┬─────│01│被害人│k○○│筆錄時間89年10月04日│索引│89偵15912(│├───┴┬────┴─────────────┼──┼─────││受騙日期│89年9月19日至89年9月25日間│公司│宏達理財公│├────┼────┬──────┬──────┴──┴─────││聯絡人││聯絡方式││├──┬─┴──┬─┴────┬─┴──────┬────────││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局號│帳號│├──┼────┼──────┼────────┼────────││01│郵局│ 陳進發 ☆│0000000│0000000│├──┼────┼──────┼────────┼────────││02│郵局│ 朱志凌 │0000000│0000000│├──┼────┼──────┼────────┼────────││03│郵局│ 王文秀 │0000000│0000000│├──┼────┼──────┼────────┼────────││04│郵局│ 羅金鳳 │0000000│0000000│├──┼────┴──────┴───┬────┴┬───────││備註│☆帳戶記載於帳冊中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四十一萬五千二├───┼──┴┬─────┬────────┴────┬┴─┬─────│02│被害人│Q○○│筆錄時間89年10月04日│索引│89偵15912(│├───┴┬────┴─────────────┼──┼─────││受騙日期│88年08月12日至88年09月15日間│公司│新亞理財機│├────┼────┬──────┬──────┴──┴─────││聯絡人││聯絡方式││├──┬─┴──┬─┴────┬─┴──────┬────────││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局號│帳號│├──┼────┼──────┼────────┼────────││01│郵局│楊順成◎│0000000│0000000│├──┼────┼──────┼────────┼────────││02│郵局│ 吳添成 ◎│0000000│0000000│├──┼────┼──────┼────────┼────────││03│郵局│ 許文智 │0000000│0000000│├──┼────┼──────┼────────┼────────││04│郵局│ 羅家富 │0000000│0000000│├──┼────┼──────┼────────┼────────││05│郵局│ 田誌文 │0000000│0000000│├──┼────┼──────┼────────┼────────││06│郵局│ 方振國 │0000000│0000000│├──┼────┼──────┼────────┼────────││07│郵局│ 鄭秀蘭 │0000000│0000000│├──┼────┼──────┼────────┼────────││08│郵局│ 李端堂 │0000000│0000000│├──┼────┼──────┼────────┼────────││03│遺忘││││├──┼────┴──────┴───┬────┴┬───────││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五百六十八萬一├───┼──┴┬─────┬────────┴────┬┴─┬─────│03│被害人│黃○○○│筆錄時間89年10月07日│索引│89偵15912(│├───┴┬────┴─────────────┼──┼─────││受騙日期│89年9月25日至89年9月27日間│公司│宏達理財公│├────┼────┬──────┬──────┴──┴─────││聯絡人││聯絡方式││├──┬─┴──┬─┴────┬─┴──────┬────────││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局號│帳號│├──┼────┼──────┼────────┼────────││01│郵局│朱志凌☆│0000000│0000000│├──┼────┼──────┼────────┼────────││02│郵局│王文秀☆│0000000│0000000│├──┼────┼──────┼────────┼────────││03│郵局│ 陸富良 │0000000│0000000│├──┼────┼──────┼────────┼────────││04│郵局│ 曾春敏 │0000000│0000000│├──┼────┴──────┴───┬────┴┬───────││備註│☆帳戶記載於帳冊中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四十一萬五千二├───┼──┴┬─────┬────────┴────┬┴─┬─────│04│被害人│宙○○│筆錄時間89年10月07日│索引│89偵15912(│├───┴┬────┴─────────────┼──┼─────││受騙日期│89年09月18日至89年09月19日間│公司│宏達理財公│├────┼────┬──────┬──────┴──┴─────││聯絡人││聯絡方式││├──┬─┴──┬─┴────┬─┴──────┬────────││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局號│帳號│├──┼────┼──────┼────────┼────────││01│郵局│陳進發◎│0000000│0000000│├──┼────┼──────┼────────┼────────││02│郵局│ 陸富賢 │0000000│0000000│├──┼────┴──────┴───┬────┴┬───────││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十四萬五千兩百├───┼──┴┬─────┬────────┴────┬┴─┬─────│05│被害人│y○○│筆錄時間89年10月11日│索引│89偵15912(│├───┴┬────┴─────────────┼──┼─────││受騙日期│89年06月22日│公司│安盛理財公│├────┼────┬──────┬──────┴──┴─────││聯絡人││聯絡方式││├──┬─┴──┬─┴────┬─┴──────┬────────││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局號│帳號│├──┼────┼──────┼────────┼────────││01│郵局│ 徐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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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備註│被害人到永和分局報案,警方查出│匯款總數│四百一十八萬七│││羅光華曾到寶島銀行開戶(帳號00│││││000000000000),該存摺亦於本案│││││遭警查扣。││├───┼──┴┬─────┬────────┴────┬┴─┬─────│17│被害人│薛錦(秀)│筆錄時間89年10月31日│索引│89偵15912(│├───┴┬────┴─────────────┼──┼─────││受騙日期│89年08月29日│公司│宏達理財公│├────┼────┬──────┬──────┴──┴─────││聯絡人││聯絡方式││├──┬─┴──┬─┴────┬─┴──────┬────────││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局號│帳號│├──┼────┼──────┼────────┼────────││01│郵局│ 陳碧柔 ◎│0000000│0000000│├──┼────┼──────┼────────┼────────││02│郵局│王慶祥│0000000│0000000│├──┼────┼──────┼────────┼────────││03│郵局│方來清│0000000│0000000│├──┼────┴──────┴───┬────┴┬───────││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三十二萬五千一├───┼──┴┬─────┬────────┴────┬┴─┬─────│18│被害人│甲辛○│筆錄時間89年10月31日│索引│89偵15912(│├───┴┬────┴─────────────┼──┼─────││受騙日期│88年05月20日│公司│霸凌投資公│├────┼────┬──────┬──────┴──┴─────││聯絡人││聯絡方式││├──┬─┴──┬─┴────┬─┴──────┬────────││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局號│帳號│├──┼────┼──────┼────────┼────────││01│郵局│ 陳志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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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二十二萬九千五├───┼──┴┬─────┬────────┴────┬┴─┬─────│23│被害人│R○○│筆錄時間89年11月19日│索引│89偵15912(│├───┴┬────┴─────────────┼──┼─────││受騙日期│89年09月26│公司│宏達理財公│├────┼────┬──────┬──────┴──┴─────││聯絡人││聯絡方式││├──┬─┴──┬─┴────┬─┴──────┬────────││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局號│帳號│├──┼────┼──────┼────────┼────────││01│郵局│ 陶龍泉 ☆│0000000│0000000│├──┼────┼──────┼────────┼────────││02│郵局│ 刑家維 │0000000│0000000│├──┼────┴──────┴───┬────┴┬───────││備註│☆帳戶記載於帳冊中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十四萬五千二百├───┼──┴┬─────┬────────┴────┬┴─┬─────│24│被害人│ 蘇淑玉 │筆錄時間89年11月19日│索引│89偵15912(│├───┴┬────┴─────────────┼──┼─────││受騙日期│88年10月份│公司│龍昌科技公│├────┼────┬──────┬──────┴──┴─────││聯絡人││聯絡方式││├──┬─┴──┬─┴────┬─┴──────┬────────││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局號│帳號│├──┼────┼──────┼────────┼────────││01│郵局│ 黃霖維 │0000000│0000000│├──┼────┼──────┼────────┼────────││02│郵局│ 鄭安記 ☆│0000000│0000000│├──┼────┴──────┴───┬────┴┬───────││備註│☆帳戶記載於帳冊中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十三萬五千元├───┼──┴┬─────┬────────┴────┬┴─┬─────│25│被害人│甲壬○│筆錄時間89年11月20日│索引│89偵15912(│├───┴┬────┴─────────────┼──┼─────││受騙日期│88年12月16日│公司│時富投資集│├────┼────┬──────┬──────┴──┴─────││聯絡人││聯絡方式││├──┬─┴──┬─┴────┬─┴──────┬────────││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局號│帳號│├──┼────┼──────┼────────┼────────││01│郵局│羅家富│0000000│0000000│├──┼────┼──────┼────────┼────────││02│郵局│ 陳宛怡 ☆│0000000│0000000│├──┼────┼──────┼────────┼────────││03│郵局│ 王勇棠 ☆│0000000│0000000│├──┼────┼──────┼────────┼────────││04│郵局│ 陳永樹 │0000000│0000000│├──┼────┼──────┼────────┼────────││05│郵局│田誌文◎│0000000│0000000│├──┼────┴──────┴───┬────┴┬───────││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四百一十七萬元├───┼──┴┬─────┬────────┴────┬┴─┬─────│26│被害人│壬○○│筆錄時間89年11月20日│索引│89偵15912(│├───┴┬────┴─────────────┼──┼─────││受騙日期│89年03月中旬│公司│美聯物產國│├────┼────┬──────┬──────┴──┴─────││聯絡人││聯絡方式││├──┬─┴──┬─┴────┬─┴──────┬────────││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局號│帳號│├──┼────┼──────┼────────┼────────││01│郵局│ 涂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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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會計│聯絡方式│00-0000000│││計長)│││├────┼────────────┼─────┼────────││聯絡人│彩卷部李經理│聯絡方式│00-00000000│├────┼────────────┼─────┼────────││聯絡人│戴會長│聯絡方式│0000-000000│├────┼────────────┼─────┼────────││聯絡人│會計長 孫自欣 │聯絡方式│00-00000000│├────┼────────────┼─────┼────────││聯絡人│董事長毛先生│聯絡方式│000-00000000000│├────┼────────────┼─────┼────────││聯絡人│ 黃光榮 律師│聯絡方式│00000000000│├────┼────────────┼─────┼────────││聯絡人│律師事務所陳助理│聯絡方式│00-000000│├────┼────────────┼─────┼────────││聯絡人│ 謝惠雅 │聯絡方式│00-0000000,0927│├──┬─┴──┬──────┬──┴─────┼────────││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局號│帳號│├──┼────┼──────┼────────┼────────││01│郵局│ 張東寶 ☆│0000000│0000000│├──┼────┼──────┼────────┼────────││02│郵局│ 林慧君 │0000000│0000000│├──┼────┼──────┼────────┼────────││03│郵局│ 鍾輝龍 │0000000│0000000│├──┼────┼──────┼────────┼────────││04│郵局│ 陳碧雲 │0000000│0000000│├──┼────┼──────┼────────┼────────││05│郵局│ 鄭佳紋 │0000000│0000000│├──┼────┼──────┼────────┼────────││06│郵局│ 吳漢濱 │0000000│0000000│├──┼────┼──────┼────────┼────────││07│郵局│ 林峻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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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六十五萬元├───┼──┴┬─────┬────────┴────┬┴─┬─────│33│被害人│N○○│筆錄時間89年11月21日│索引│89偵15912(│├───┴┬────┴─────────────┼──┼─────││受騙日期│89年09月份│公司│宏達投資理│├────┼────┬──────┬──────┴──┴─────││聯絡人││聯絡方式││├──┬─┴──┬─┴────┬─┴──────┬────────││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局號│帳號│├──┼────┼──────┼────────┼────────││01│郵局│遺忘│遺忘│遺忘│├──┼────┼──────┼────────┼────────││02│郵局│ 林志成 ◎│0000000│0000000│├──┼────┴──────┴───┬────┴┬───────││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二百零九萬元├───┼──┴┬─────┬────────┴────┬┴─┬─────│34│被害人│午○○│筆錄時間89年11月22日│索引│89偵15912(│├───┴┬────┴─────────────┼──┼─────││受騙日期│89年6月19日│公司│國際公司│├────┼────┬──────┬──────┴──┴─────││聯絡人││聯絡方式││├──┬─┴──┬─┴────┬─┴──────┬────────││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局號│帳號│├──┼────┼──────┼────────┼────────││01│郵局│遺忘│││├──┼────┼──────┼────────┼────────││02│郵局│ 吳水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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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2│郵局│涂石生│遺忘│遺忘│├──┼────┼──────┼────────┼────────││03│郵局│李益偉◎│0000000│0000000│├──┼────┴──────┴───┬────┴┬───────││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九十六萬五千一├───┼──┴┬─────┬────────┴────┬┴─┬─────│44│被害人│f○○│筆錄時間89年11月24日│索引│89偵15912(│├───┴┬────┴─────────────┼──┼─────││受騙日期│89年06月底│公司│南華控股國│├────┼────┬──────┬──────┴──┴─────││聯絡人││聯絡方式││├──┬─┴──┬─┴────┬─┴──────┬────────││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局號│帳號│├──┼────┼──────┼────────┼────────││01│郵局│ 洪金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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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明飛 ◎│0000000│0000000│├──┼────┼──────┼────────┼────────││02│郵局│ 蘇進 丁◎│0000000│0000000│├──┼────┴──────┴───┬────┴┬───────││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一十四萬五千七├───┼──┴┬─────┬────────┴────┬┴─┬─────│50│被害人│甲寅○│筆錄時間89年11月25日│索引│89偵15912(│├───┴┬────┴─────────────┼──┼─────││受騙日期│88年12月09日│公司│時富投資國│├────┼────┬──────┬──────┴──┴─────││聯絡人││聯絡方式││├──┬─┴──┬─┴────┬─┴──────┬────────││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局號│帳號│├──┼────┼──────┼────────┼────────││01│郵局│ 謝東和 │0000000│0000000│├──┼────┼──────┼────────┼────────││02│郵局│ 陳松勇 │遺忘││├──┼────┼──────┼────────┼────────││03│郵局│ 林國棟 ◎│0000000│0000000│├──┼────┴──────┴───┬────┴┬───────││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四十二萬五千一├───┼──┴┬─────┬────────┴────┬┴─┬─────│51│被害人│甲戌○│筆錄時間89年10月02日│索引│89偵15912(│├───┴┬────┴─────────────┼──┼─────││受騙日期│89年09月25日│公司│宏達理財機│├────┼────┬──────┬──────┴──┴─────││聯絡人│ 蔡坤明 │聯絡方式│000-000000│├────┼────┼──────┼───────────────││聯絡人│張主任│聯絡方式│000-000000│├────┼────┼──────┼───────────────││聯絡人│ 黃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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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摺│匯款總數│三千萬元左右├───┼──┴┬─────┬────────┴────┬┴─┬─────│61│被害人│游慶三│筆錄時間90年2月28日│索引│90中警刑40│├───┴┬────┴─────────────┼──┼─────││受騙日期│88年10月17日│公司│某投資公司│├────┼────┬──────┬──────┴──┴─────││聯絡人││聯絡方式││├──┬─┴──┬─┴────┬─┴──────┬────────││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局號│帳號│├──┼────┼──────┼────────┼────────││01│郵局│陳碧柔◎│0000000│0000000│├──┼────┼──────┼────────┼────────││02│郵局│遺忘│遺忘│遺忘│├──┼────┴──────┴───┬────┴┬───────││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二百五十一萬元├───┼──┴┬─────┬────────┴────┬┴─┬─────│62◎│被害人│U○○│筆錄時間90年2月28日│索引│90中警刑40│├───┴┬────┴─────────────┼──┼─────││受騙日期│88年12月初│公司│ 東峻 產業機│├────┼────┬──────┬──────┴──┴─────││聯絡人││聯絡方式││├──┬─┴──┬─┴────┬─┴──────┬────────││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局號│帳號│├──┼────┼──────┼────────┼────────││01│郵局│ 許添泉 │0000000│0000000│├──┼────┼──────┼────────┼────────││02│郵局│ 洪清福 │0000000│0000000│├──┼────┼──────┼────────┼────────││03│郵局│ 戴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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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7│郵局│范錦春│0000000│0000000│├──┼────┴──────┴───┬────┴┬───────││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三百八十二萬五├───┼──┴┬─────┬────────┴────┬┴─┬─────│68│被害人│甲巳○│筆錄時間90年2月15日│索引│90中警刑40│├───┴┬────┴─────────────┼──┼─────││受騙日期│89年1月8日│公司│控股國際公│├────┼────┬──────┬──────┴──┴─────││聯絡人││聯絡方式││├──┬─┴──┬─┴────┬─┴──────┬────────││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局號│帳號│├──┼────┼──────┼────────┼────────││01│郵局│藍文祥◎│0000000│0000000│├──┼────┴──────┴───┬────┴┬───────││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九萬元├───┼──┴┬─────┬────────┴────┬┴─┬─────│69│被害人│乙○│筆錄時間90年2月14日│索引│90中警刑40│├───┴┬────┴─────────────┼──┼─────││受騙日期│89年1月14日│公司│時富投資公│├────┼────┬──────┬──────┴──┴─────││聯絡人││聯絡方式││├──┬─┴──┬─┴────┬─┴──────┬────────││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局號│帳號│├──┼────┼──────┼────────┼────────││01│郵局│ 陳志銘 ◎│0000000│0000000│├──┼────┼──────┼────────┼────────││02│郵局│ 黃明聰 │0000000│0000000│├──┼────┴──────┴───┬────┴┬───────││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三十五萬五千一├───┼──┴┬─────┬────────┴────┬┴─┬─────│70│被害人│q○○│筆錄時間90年3月1日│索引│90中警刑40│├───┴┬────┴─────────────┼──┼─────││受騙日期│89年1月20日│公司│聯華投資公│├────┼────┬──────┬──────┴──┴─────││聯絡人││聯絡方式││├──┬─┴──┬─┴────┬─┴──────┬────────││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局號│帳號│├──┼────┼──────┼────────┼────────││01│郵局│陳志銘◎│0000000│0000000│├──┼────┼──────┼────────┼────────││02│郵局│ 羅木塗 │0000000│0000000│├──┼────┼──────┼────────┼────────││03│郵局│蔡其萬│0000000│0000000│├──┼────┼──────┼────────┼────────││04│郵局│ 潘文玉 │0000000│0000000│├──┼────┴──────┴───┬────┴┬───────││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七十九萬五千一├───┼──┴┬─────┬────────┴────┬┴─┬─────│71│被害人│D○○│筆錄時間90年02月14日│索引│90中警刑40│├───┴┬────┴─────────────┼──┼─────││受騙日期│89年03月14日│公司││├────┼────┬──────┬──────┴──┴─────││聯絡人││聯絡方式││├──┬─┴──┬─┴────┬─┴──────┬────────││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局號│帳號│├──┼────┼──────┼────────┼────────││01│郵局│郭磊◎│0000000│0000000│├──┼────┴──────┴───┬────┴┬───────││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七萬元├───┼──┴┬─────┬────────┴────┬┴─┬─────│72◎│被害人│V○○│筆錄時間90年2月2日│索引│90中警刑40│├───┴┬────┴─────────────┼──┼─────││受騙日期│89年03月15日│公司│美聯物產國│├────┼────┬──────┬──────┴──┴─────││聯絡人││聯絡方式││├──┬─┴──┬─┴────┬─┴──────┬────────││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局號│帳號│├──┼────┼──────┼────────┼────────││01│郵局│ 陳聖潔 │0000000│0000000│├──┼────┼──────┼────────┼────────││02│郵局│ 史榮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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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憲明 ◎│0000000│0000000│├──┼────┴──────┴───┬────┴┬───────││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七萬五千元├───┼──┴┬─────┬────────┴────┬┴─┬─────│78│被害人│B○│筆錄時間90年2月15日│索引│90中警刑40│扣押物├───┴┬────┴─────────────┼──┼─────│清單為│受騙日期│89年5月4日│公司│盈動科技股│ 馬進強 ├────┼────┬──────┬──────┴──┴─────││聯絡人││聯絡方式││├──┬─┴──┬─┴────┬─┴──────┬────────││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局號│帳號│├──┼────┼──────┼────────┼────────││01│郵局│ 馬紀強 ◎│0000000│0000000│├──┼────┴──────┴───┬────┴┬───────││備註│警方提供匯款單一張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十四萬元├───┼──┴┬─────┬────────┴────┬┴─┬─────│79│被害人│甲卯○│筆錄時間90年02月02日│索引│90中警刑40│扣押物├───┴┬────┴─────────────┼──┼─────│清單中│受騙日期│88年5月4日│公司│富神機構│無此存├────┼────┬──────┬──────┴──┴─────│摺│聯絡人││聯絡方式││├──┬─┴──┬─┴────┬─┴──────┬────────││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局號│帳號│├──┼────┼──────┼────────┼────────││01│郵局│ 葉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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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十四萬五千三百├───┼──┴┬─────┬────────┴────┬┴─┬─────│81│被害人│P○○│筆錄時間90年3月9日│索引│90中警刑40│帳戶未├───┴┬────┴─────────────┼──┼─────│見於扣│受騙日期│89年6月8日│公司││押物清├────┼────┬──────┬──────┴──┴─────│單│聯絡人││聯絡方式││├──┬─┴──┬─┴────┬─┴──────┬────────││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局號│帳號│├──┼────┼──────┼────────┼────────││01│郵局│劉明飛◎│0000000│0000000│├──┼────┴──────┴───┬────┴┬───────││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七萬五千一百五├───┼──┴┬─────┬────────┴────┬┴─┬─────│82│被害人│玄○○│筆錄時間90年3月8日│索引│90中警刑40│├───┴┬────┴─────────────┼──┼─────││受騙日期│89年06月中旬│公司│安盛國際機│├────┼────┬──────┬──────┴──┴─────││聯絡人││聯絡方式││├──┬─┴──┬─┴────┬─┴──────┬────────││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局號│帳號│├──┼────┼──────┼────────┼────────││01│郵局│林志憲◎│0000000│0000000│├──┼────┼──────┼────────┼────────││02│郵局│ 曹永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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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天行 ◎│0000000│0000000│├──┼────┴──────┴───┬────┴┬───────││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四十三萬五千一├───┼──┴┬─────┬────────┴────┬┴─┬─────│94│被害人│庚○○│筆錄時間90年2月2日│索引│90中警刑40│├───┴┬────┴─────────────┼──┼─────││受騙日期│89年7月22日│公司│國際機構│├────┼────┬──────┬──────┴──┴─────││聯絡人││聯絡方式││├──┬─┴──┬─┴────┬─┴──────┬────────││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局號│帳號│├──┼────┼──────┼────────┼────────││01│郵局│ 賴佩汛 ◎│0000000│0000000│├──┼────┴──────┴───┬────┴┬───────││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七萬五千一百五├───┼──┴┬─────┬────────┴────┬┴─┬─────│95│被害人│甲己○│筆錄時間90年2月14日│索引│90中警刑40│├───┴┬────┴─────────────┼──┼─────││受騙日期│89年7月31日│公司││├────┼────┬──────┬──────┴──┴─────││聯絡人││聯絡方式││├──┬─┴──┬─┴────┬─┴──────┬────────││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局號│帳號│├──┼────┼──────┼────────┼────────││01│郵局│賴佩汛◎│0000000│0000000│├──┼────┴──────┴───┬────┴┬───────││備註│打◎存摺警方扣押後經被害人指認│匯款總數│七萬五千一百五├───┼──┴┬─────┬────────┴────┬┴─┬─────│96│被害人│J○○│筆錄時間89年08月24日│索引│桃園地檢89│├───┴┬────┴─────────────┼──┼─────││受騙日期│89年8月4日│公司│鴻記國際控│├────┼────┬──────┬──────┴──┴─────││聯絡人││聯絡方式││├──┬─┴──┬─┴────┬─┴──────┬────────││編號│匯款行號│帳戶名稱│局號│帳號│├──┼────┼──────┼────────┼────────││01│郵局│ 徐慶生 │0000000│0000000│├──┼────┼──────┼────────┼────────││02│郵局│徐慶生│0000000│0000000│├──┼────┼──────┼────────┼────────││03│郵局│ 林裕傑 │0000000│0000000│├──┼────┼──────┼────────┼────────││05│郵局││││├──┼────┼──────┼────────┼────────││06│郵局│ 林逸群 │0000000│0000000│├──┼────┼──────┼────────┼────────││07│郵局│ 吳志成 │0000000│0000000│││││││├──┼────┼──────┼────────┼────────││08│郵局│ 許嘉祥 │0000000│0000000│├──┼────┼──────┼────────┼────────││09│郵局│ 張春發 │0000000│0000000│├──┼────┴──────┴───┬────┴┬───────││備註││匯款總數│八百六十九萬一└───┴──┴───────────────┴─────┴───────附表貳:a○○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扣押物品(一)┌──┬─────────┬───────────┬──────────┐│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現金│新臺幣貳拾陸萬零柒百元││├──┼─────────┼───────────┼──────────┤│2│收支帳簿│叁本││├──┼─────────┼───────────┼──────────┤│3│帳號簿│壹本││├──┼─────────┼───────────┼──────────┤│4│龍昌國際科技廣告紙│壹張││├──┼─────────┼───────────┼──────────┤│5│廣告報紙│貳張││├──┼─────────┼───────────┼──────────┤│6│摩托羅拉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688號SIM卡壹張│├──┼─────────┼───────────┼──────────┤│7│易利信行動電話│貳支│含門號0000000│││││433號、09166│││││72870號SIM卡│││││各壹張│└──┴─────────┴───────────┴──────────┘附表叁:a○○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扣押物品(二)┌──┬─────────┬───────────┬──────────┐│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 蘇鳳玉 寶島商業銀行│存摺壹本│帳號005-10-0│││桃園分行存摺、提款│提款卡壹張│00000-0-00│││卡││號││├─────────┼───────────┼──────────┤││蘇鳳玉萬通商業銀行│存摺壹本│帳號010-004-│││桃園分行存摺、提款│提款卡壹張│0000000-0號│││卡││││├─────────┼───────────┼──────────┤││蘇鳳玉聯邦商業銀行│存摺壹本│帳號003-50-5│││桃園分行存摺、提款│提款卡壹張│19369-1號│││卡││││├─────────┼───────────┼──────────┤││蘇鳳玉鳳鳴郵局存摺│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提款卡│提款卡壹張│號│├──┼─────────┼───────────┼──────────┤│2│ 張繼壽 中壢龍岡郵局│壹本│帳號000000-0│││存摺││號│├──┼─────────┼───────────┼──────────┤│3│ 林佑鑫 中區四張犁郵│壹本│帳號000000-0│││局存摺││號│├──┼─────────┼───────────┼──────────┤│4│印章│陸枚│蘇鳳玉叁枚、 馬金晶 壹│││││枚、 林福安 壹枚、 呂學 │││││彰壹枚│└──┴─────────┴───────────┴──────────┘附表肆:臺中市○○街○○號七O三室內扣押物品┌──┬─────────┬───────────┬──────────┐│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SAGEM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570號SIM卡壹張│├──┼─────────┼───────────┼──────────┤│2│摩托羅拉行動電話│貳支│含門號0000000│││││232號SIM卡壹張│├──┼─────────┼───────────┼──────────┤│3│易立信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550號SIM卡壹張│└──┴─────────┴───────────┴──────────┘附表伍:臺中市○○街○○號五O三室內扣押物品(一)┌──┬─────────┬───────────┬──────────┐│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義大利BERETT│壹支│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A廠92S型制式口││編號00000000│││徑9MM半自動手槍││81號│├──┼─────────┼───────────┼──────────┤│2│半自動手槍用中空彈│叁顆│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彈│└──┴─────────┴───────────┴──────────┘附表陸:臺中市○○街○○號五O三室內扣押物品(二)┌──┬───────────┬────────┬───────────┐│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現金│新臺幣二十九萬五│││││千二百元││├──┼───────────┼────────┼───────────┤│2│易立信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98號SIM卡壹張│├──┼───────────┼────────┼───────────┤│3│諾基亞行動電話│拾玖支│含門號SIM卡拾玖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4│諾基亞行動電話│壹支│不含SIM卡│├──┼───────────┼────────┼───────────┤│5│新航股份有限公司中獎郵│壹件││││寄資料│││├──┼───────────┼────────┼───────────┤│6│儲金資料信封袋│柒個││└──┴───────────┴────────┴───────────┘附表柒:臺中市○○街○○號五O三室內扣押物品(三)┌──┬───────────┬────────┬───────────┐│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鳳山第十六支局提款卡│壹張│帳號000000-0號│├──┼───────────┼────────┼───────────┤│2│萬通商業銀行提款卡│壹張│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3│聯邦商業銀行提款卡│壹張│帳號000000000│││││79601號│├──┼───────────┼────────┼───────────┤│4│ 劉景豪 新莊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5│ 何恭光 板橋國慶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6│ 任振傑 北區郵政管理局存│壹本│帳號000000-0號│││摺│││├──┼───────────┼────────┼───────────┤│7│ 盧錡彥板 橋埔墘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8│ 李建成 土城清水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9│ 林奇南 臺北南陽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10│ 陳慈民 潭子 潭北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11│ 吳秀珠 新店碧潭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12│吳趙美霞中和連城路郵局│壹本│帳號000000-0號│││存摺│││├──┼───────────┼────────┼───────────┤│13│陳惠民桃園民生路郵局存│壹本│帳號000000-0號│││摺│││├──┼───────────┼────────┼───────────┤│14│ 連怡凌 臺北東園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15│任振傑臺中商業銀行臺北│壹本│帳號000000000│││分行存摺││503號│├──┼───────────┼────────┼───────────┤│16│ 林世國 臺中商業銀行臺北│壹本│帳號000000000│││分行存摺││511號│├──┼───────────┼────────┼───────────┤│17│莊炳松萬通商業銀行南高│壹本│帳號000-000-0│││雄分行存摺││000000-0號│├──┼───────────┼────────┼───────────┤│18│ 陳怡成 萬通商業銀行高雄│壹本│帳號000-000-0│││分行存摺││000000-0號│├──┼───────────┼────────┼───────────┤│19│盧雲義萬通商業銀行臺南│壹本│帳號000-000-0│││分行存摺││000000-0號│├──┼───────────┼────────┼───────────┤│20│陳惠民萬通商業銀行桃園│壹本│帳號000-000-0│││分行存摺││000000-0號│├──┼───────────┼────────┼───────────┤│21│陳惠民聯邦商業銀行桃園│壹本│帳號000-00-00│││分行存摺││9179-6號│├──┼───────────┼────────┼───────────┤│22│陳怡成 萬泰 商業銀行中正│壹本│帳號000-00-00│││分行存摺││629-0-5號│├──┼───────────┼────────┼───────────┤│23│印章│拾壹枚││└──┴───────────┴────────┴───────────┘附表捌:臺中市○○街○○號五O三室內扣押物品(四)┌──┬───────────┬────────┬───────────┐│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甲未○國民身分證│壹張││├──┼───────────┼────────┼───────────┤│2│甲未○全民健保卡│壹張││├──┼───────────┼────────┼───────────┤│3│ 張志民 國民身分證│壹張││├──┼───────────┼────────┼───────────┤│4│ 石台生 國民身分證│壹張││├──┼───────────┼────────┼───────────┤│5│ 王金生 機車駕照│壹張││├──┼───────────┼────────┼───────────┤│6│行動電話申請書│貳拾貳份││└──┴───────────┴────────┴───────────┘附表玖:卯○○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扣押物品┌──┬───────────┬────────┬───────────┐│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恆威控股投資機構詐騙中│拾叁箱││││獎郵寄信件│││├──┼───────────┼────────┼───────────┤│2│摩托羅拉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60號SIM卡壹張│└──┴───────────┴────────┴───────────┘附表拾:臺中市○○路○○○號四樓之六內扣押物品(一)┌───┬────────────┬──────┬───────────┐│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 蔡家駿 將軍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2│ 袁玉珊 臺北南海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3│ 許正勇 桃園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4│林志成鶯歌一支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5│許嘉祥八德麻園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6│ 李惠青 八德麻園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7│李益偉臺南南門路郵局存│壹本│帳號000000-0號│├───┼────────────┼──────┼───────────┤│8│ 唐夢薇 高雄千北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9│ 許敏璋 桃園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10│ 林琬婷 礁溪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11│ 李大偉 臺北吳興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12│ 邱清泉 桃園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13│陳進發鳳山中山路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14│楊順成高雄西甲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15│吳添成 楠梓 右昌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16│ 鍾志航茄 苳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17│ 蘇進丁 鳳山五甲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18│林志憲三重正義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19│ 杜源全 臺東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20│ 邱天祐 高雄社東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21│ 邱嘉德西 門路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22│麥天行高雄亞洲城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23│徐鄧泉桃園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24│ 曾宇堂 左營南站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25│藍文祥高雄武廟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26│ 楊明憲 鳳山文山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27│張淑惠高雄三塊厝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28│ 吳順 和高雄新樂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29│ 吳重儀 臺南永樂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30│ 陳元璋 臺南友愛街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31│ 劉國全 仁武 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32│ 尹長春 仁德二空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33│林國棟臺南永樂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34│許煒賢西門路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35│劉志強高雄灣仔內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36│ 姜永達 臺南安順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37│ 賴佩汎 湖口鳳凰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38│陳碧柔鳥松仁美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39│ 彭維逢 板橋民族路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40│ 楊正珍 桃園十一支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41│吳水龍桃園南門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42│ 楊一勤 新竹關東橋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43│ 鄧清金 桃園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44│ 洪瑞言 臺南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45│丁佐舜彰化光復路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46│林宏信大龍峒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47│ 吳文豪 嘉義十二支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48│ 葉登穩鳥 松仁美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49│ 江得源 臺南永樂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50│史榮昌新營十九支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51│ 陳妙如 高雄鼓岩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52│ 馮志銘 高雄中都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53│ 陳韋君 高雄西甲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54│ 劉學儀 高雄本揚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55│ 林欣華 大溪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56│林裕峰臺中北屯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57│ 金貴榮 臺北莒光路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58│林英男新竹東門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59│ 曾永國 桃園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60│徐仁德新竹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61│馬進強南區管理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62│ 許輝正 桃園桃鶯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63│ 李賜順 泰山貴子路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64│侯靖雄桃園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65│ 李文賢 三重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66│田誌文南區管理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67│陳秋萍高雄大順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68│陳志銘高雄府北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69│ 羅文輝 板橋港尾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70│蔡維邦交通部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71│葉文忠鳳山九支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72│ 葉素珍 左營新莊仔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73│葉源來南區管理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74│ 顏俊良 苓雅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75│戴金龍高雄鼓岩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76│ 蔡燕芬 楠梓建楠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77│劉明飛南區管理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78│潘玉如高雄林華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79│ 翁千惠 高雄煉油廠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80│ 黃鈺真 高雄民族社區郵局存│壹本│帳號000000-0號│││摺│││├───┼────────────┼──────┼───────────┤│81│陳琦聰楠梓右昌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82│ 張簡正福 南區管理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83│ 許家旗 高雄德智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84│郭磊臺南二支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85│馬紀強臺南德高厝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86│范錦春南區管理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87│ 徐惠琪 左營南站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88│ 林妙芬 高雄凹仔底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89│ 林瑞娥 左營菜公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90│ 林秀環 苓雅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91│吳秀梅後龍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92│ 吳炳宏 南區管理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93│ 李宜臻 高雄海軍官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94│李欣志鳳山五甲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95│邱建邦大溪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96│ 呂學彰 桃園茄苳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97│ 馬明章 高雄府北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98│林志成 鳳嗚 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99│ 溫中傑 彰化商業銀行北臺南│壹本│帳號000000000│││分行存摺││97-700號│├───┼────────────┼──────┼───────────┤│100│林榮展萬通商業銀行桃園分│壹本│帳號000-000-0│││行存摺││000000-0號│├───┼────────────┼──────┼───────────┤│101│楊泰星萬通商業銀行南高雄│壹本│帳號000-000-0│││分行存摺││000000-0號│├───┼────────────┼──────┼───────────┤│102│ 黃家耀 萬通商業銀行板橋分│壹本│帳號000-000-0│││行存摺││000000-0號│├───┼────────────┼──────┼───────────┤│103│許正勇萬通商業銀行桃園分│壹本│帳號000-000-0│││行存摺││000000-0號│├───┼────────────┼──────┼───────────┤│104│楊順成萬通商業銀行南高雄│壹本│帳號000-000-0│││分行存摺││000000-0號│├───┼────────────┼──────┼───────────┤│105│鍾志航萬通商業銀行中壢分│壹本│帳號000-000-0│││行存摺││000000-0號│├───┼────────────┼──────┼───────────┤│106│蔡家駿萬通商業銀行北臺南│壹本│帳號000-000-0│││分行存摺││000000-0號│├───┼────────────┼──────┼───────────┤│107│袁玉珊萬通商業銀行中和分│壹本│帳號000-000-0│││行存摺││000000-0號│├───┼────────────┼──────┼───────────┤│108│呂學彰萬通商業銀行桃園分│壹本│帳號000-000-0│││行存摺││000000-0號│├───┼────────────┼──────┼───────────┤│109│楊泰星富邦商業銀行前鎮分│壹本│帳號000000000│││行存摺││62800號│├───┼────────────┼──────┼───────────┤│110│林榮展聯邦商業銀行南崁分│壹本│帳號000-00-00│││行存摺││2841-5號│├───┼────────────┼──────┼───────────┤│111│ 姜伯瑞 聯邦商業銀行桃園分│壹本│帳號000-00-00│││行存摺││9000-5號│├───┼────────────┼──────┼───────────┤│112│ 黃登裕 聯邦商業銀行桃園分│壹本│帳號000-00-00│││行存摺││8993-7號│├───┼────────────┼──────┼───────────┤│113│侯靖雄聯邦商業銀行桃園分│壹本│帳號000-00-00│││行存摺││9012-9號│├───┼────────────┼──────┼───────────┤│114│許正勇聯邦商業銀行桃園分│壹本│帳號000-00-00│││行存摺││9186-9號│├───┼────────────┼──────┼───────────┤│115│唐夢薇聯邦商業銀行九如分│壹本│帳號000-00-00│││行存摺││3958-0號│├───┼────────────┼──────┼───────────┤│116│姜伯瑞萬泰商業銀行桃園分│壹本│帳號000-00-00│││行存摺││932-0-7號│├───┼────────────┼──────┼───────────┤│117│黃登裕萬泰商業銀行桃園分│壹本│帳號000-00-00│││行存摺││922-0-8號│├───┼────────────┼──────┼───────────┤│118│羅光華萬泰商業銀行桃園分│壹本│帳號000-00-00│││行存摺││927-0-3號│├───┼────────────┼──────┼───────────┤│119│溫中傑萬泰商業銀行臺南分│壹本│帳號000-00-00│││行存摺││364-0-0號│├───┼────────────┼──────┼───────────┤│120│黃家耀萬泰商業銀行板橋分│壹本│帳號000-00-00│││行存摺││390-0-0號│├───┼────────────┼──────┼───────────┤│121│袁玉珊萬泰商業銀行土城分│壹本│帳號000-00-00│││行存摺││126-0-6號│├───┼────────────┼──────┼───────────┤│122│鍾志航萬泰商業銀行中壢分│壹本│帳號000-00-00│││行存摺││479-0-9號│├───┼────────────┼──────┼───────────┤│123│ 楊順成萬泰 商業銀行中正分│壹本│帳號000-00-00│││行存摺││370-0-8號│├───┼────────────┼──────┼───────────┤│124│ 吳添成萬泰 商業銀行中正分│壹本│帳號000-00-00│││行存摺││340-0-1號│├───┼────────────┼──────┼───────────┤│125│蔡家駿萬泰商業銀行臺南分│壹本│帳號000-00-00│││行存摺││358-0-9號│├───┼────────────┼──────┼───────────┤│126│楊泰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壹本│帳號000000000│││興分行存摺││5050號│├───┼────────────┼──────┼───────────┤│127│唐夢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壹本│帳號000000000│││民分行存摺││0081號│├───┼────────────┼──────┼───────────┤│128│溫中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東│壹本│帳號000000000│││臺南分行存摺││79968號│├───┼────────────┼──────┼───────────┤│129│唐夢薇上海商業儲蓄銀行高│壹本│帳號000000000│││雄分行存摺││75644號│├───┼────────────┼──────┼───────────┤│130│林榮展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桃│壹本│帳號000-00-00│││園分行存摺││0000-0-00號│├───┼────────────┼──────┼───────────┤│131│ 姜伯瑞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桃│壹本│帳號000-00-00│││園分行存摺││0000-0-00號│├───┼────────────┼──────┼───────────┤│132│黃登裕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桃│壹本│帳號000-00-00│││園分行存摺││0000-0-00號│├───┼────────────┼──────┼───────────┤│133│羅光華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桃│壹本│帳號000-00-00│││園分行存摺││0000-0-00號│├───┼────────────┼──────┼───────────┤│134│黃勇川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臺│壹本│帳號000-00-00│││南分行存摺││0000-0-00號│├───┼────────────┼──────┼───────────┤│135│ 蔡家駿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永│壹本│帳號000-00-00│││福分行存摺││0000-0-00號│├───┼────────────┼──────┼───────────┤│136│ 許敏璋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七│壹本│帳號000-00-00│││賢分行存摺││0000-0-00號│├───┼────────────┼──────┼───────────┤│137│ 楊順成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高│壹本│帳號000-00-00│││雄分行存摺││0000-0-00號│├───┼────────────┼──────┼───────────┤│138│ 吳添成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高│壹本│帳號000-00-00│││雄分行存摺││0000-0-00號│├───┼────────────┼──────┼───────────┤│139│鍾志航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中│壹本│帳號000-00-00│││壢分行存摺││0000-0-00號│├───┼────────────┼──────┼───────────┤│140│候靖雄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桃│壹本│帳號000-00-00│││園分行存摺││0000-0-00號│├───┼────────────┼──────┼───────────┤│141│許敏璋寶島商業銀行高雄分│壹本│帳號000-00-00│││行存摺││0000-0-00號│├───┼────────────┼──────┼───────────┤│142│ 袁玉姍 寶島商業銀行營業部│壹本│帳號000-00-00│││存摺││0000-0-00號│├───┼────────────┼──────┼───────────┤│143│侯靖雄寶島商業銀行桃園分│壹本│帳號000-00-00│││行存摺││0000-0-00號│├───┼────────────┼──────┼───────────┤│144│黃家耀寶島商業銀行板橋分│壹本│帳號000-00-00│││行存摺││0000-0-00號│├───┼────────────┼──────┼───────────┤│145│楊泰星寶島商業銀行前金分│壹本│帳號000-00-00│││行存摺││0000-0-00號│├───┼────────────┼──────┼───────────┤│146│羅光華寶島商業銀行桃園分│壹本│帳號000-00-00│││行存摺││0000-0-00號│├───┼────────────┼──────┼───────────┤│147│許正勇寶島商業銀行桃園分│壹本│帳號000-00-00│││行存摺││0000-0-00號│├───┼────────────┼──────┼───────────┤│148│呂學彰寶島商業銀行桃園分│壹本│帳號000-00-00│││行存摺││0000-0-00號│├───┼────────────┼──────┼───────────┤│149│呂學彰誠泰商業銀行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00│││││003號│├───┼────────────┼──────┼───────────┤│150│印章│壹佰叁拾枚││├───┼────────────┼──────┼───────────┤│151│萬通商業銀行提款卡│伍張││├───┼────────────┼──────┼───────────┤│152│寶島商業銀行提款卡│肆張││├───┼────────────┼──────┼───────────┤│153│郵局提款卡│拾玖張││├───┼────────────┼──────┼───────────┤│154│萬泰商業銀行提款卡│肆張││├───┼────────────┼──────┼───────────┤│15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提款卡│肆張││├───┼────────────┼──────┼───────────┤│156│聯邦商業銀行提款卡│貳張││├───┼────────────┼──────┼───────────┤│157│誠泰銀行提款卡│壹張││└───┴────────────┴──────┴───────────┘附表拾壹:臺中市○○路○○○號四樓之六內扣押物品(二)┌───┬────────────┬──────┬───────────┐│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中獎郵寄資料信封│壹件││├───┼────────────┼──────┼───────────┤│2│房屋租賃契約書│壹張││├───┼────────────┼──────┼───────────┤│3│存摺密碼記錄簿│壹本││├───┼────────────┼──────┼───────────┤│4│存摺及提款卡帳號資料信封│叁拾柒個││└───┴────────────┴──────┴───────────┘附表拾貳:臺中市○區○○路○○○號三樓九室內扣押物品(一)┌───┬────────────┬──────┬───────────┐│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現金│捌萬肆仟元││└───┴────────────┴──────┴───────────┘附表拾叁:臺中縣○○鄉○○路○段○○巷○弄○號內扣押物品┌───┬────────────┬──────┬───────────┐│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申○○大眾商業銀行沙鹿分│壹本│帳號000000000│││行存摺││25號│├───┼────────────┼──────┼───────────┤│2│申○○合作金庫銀行沙鹿分│壹本│帳號000000000│││行存摺││559號│├───┼────────────┼──────┼───────────┤│3│大門刷卡│壹張││├───┼────────────┼──────┼───────────┤│4│鑰匙│壹支││└───┴────────────┴──────┴───────────┘附表拾肆:臺中縣○○鄉○○村○○路○段○○巷○○○號內扣押物品(一)┌───┬────────────┬──────┬───────────┐│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美國製貝瑞塔制式九二手槍│壹支│含彈匣貳個,槍枝管制編│││(含彈匣貳個)││號0000000000│││││號│├───┼────────────┼──────┼───────────┤│2│子彈│貳拾肆顆│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彈│└───┴────────────┴──────┴───────────┘附表拾伍:臺中縣○○鄉○○村○○路○段○○巷○○○號內扣押物品(二)┌───┬────────────┬──────┬───────────┐│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a○○國民身分證│壹張││├───┼────────────┼──────┼───────────┤│2│a○○兵役證書│壹張││├───┼────────────┼──────┼───────────┤│3│a○○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壹張││││行證│││├───┼────────────┼──────┼───────────┤│4│a○○護照│壹張││├───┼────────────┼──────┼───────────┤│5│a○○臺中東興路郵局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號│├───┼────────────┼──────┼───────────┤│6│a○○臺灣區中小企業銀行│壹本│帳號000000000│││存摺││79號│├───┼────────────┼──────┼───────────┤│7│a○○印章│壹枚││├───┼────────────┼──────┼───────────┤│8│變造之h○○國民身分證│壹張│其上貼有a○○照片壹張│├───┼────────────┼──────┼───────────┤│9│藍錫蘭臺灣銀行復興分行存│壹本│帳號000000000│││摺││434號│├───┼────────────┼──────┼───────────┤│10│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壹份││├───┼────────────┼──────┼───────────┤│11│蔡俊麟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壹張││├───┼────────────┼──────┼───────────┤│12│蔡俊麟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壹張││││影本│││├───┼────────────┼──────┼───────────┤│13│a○○付款收據│壹張││└───┴────────────┴──────┴───────────┘附表拾陸:臺中市○○區○○○街○○號五一九室內扣押物品┌───┬────────────┬──────┬───────────┐│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房屋租賃契約書│壹份││├───┼────────────┼──────┼───────────┤│2│h○○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存│壹本│帳號000-00-00│││摺││584-6號│├───┼────────────┼──────┼───────────┤│3│h○○三信商業銀行存摺│壹本│帳號00-0-0000│││││970號│└───┴────────────┴──────┴───────────┘附表拾柒:臺中市○○區○○○街○○號五一九室內扣押物品(二)┌───┬────────────┬──────┬───────────┐│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h○○國民身分證│壹張││├───┼────────────┼──────┼───────────┤│2│h○○汽車駕駛執照│壹張││├───┼────────────┼──────┼───────────┤│3│h○○印章│貳枚││├───┼────────────┼──────┼───────────┤│4│ 陳金地 印章│壹枚││├───┼────────────┼──────┼───────────┤│5│BMW自用小客車│壹部│車號00-0000號│├───┼────────────┼──────┼───────────┤│6│吳雅菁華信商業銀行臺中分│壹本│帳號000-000-0│││行存摺(含提款卡壹張)││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