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6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68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莊 適元 債務人 莊宗炳 債務人 方品喬 即方 合澄 即 方惠 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 莊適元 前就讀青年高中時,邀債務人莊宗炳、方品喬即 方合澄 即 方惠秋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0,023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莊適元前就讀修平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莊宗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2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09,193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惟債務人莊適元應還款日民國108年12月09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30,023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莊宗炳、方品喬即方合澄即方惠秋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依約債務人莊適元、莊宗炳、方品喬即方合澄即方惠秋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30,023元整及附表序號1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五)惟債務人莊適元應還款日民國108年12月09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109,193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莊宗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依約債務人莊適元、莊宗炳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109,193整及附表序號2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六)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及第五一○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鄭淑英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968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方品喬即方│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二‧一五%│││30023│合澄即方惠│1月09日起│││││元│秋、莊宗炳│││││││、莊適元││││├──┼───┼─────┼──────┼──────┼───────┤│002│新臺幣│莊宗炳、莊│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二‧一五%│││109193│適元│1月09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方品喬即方│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0023│合澄即方惠│2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秋、莊宗炳│││百分之十,逾期││││、莊適元│││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莊宗炳、莊│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9193│適元│2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