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68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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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字第6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簡字第6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尹保元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0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尹保元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尹保元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前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茲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審之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並非僅有偶然之犯罪,其於刑罰執行完畢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返回社會後能因此自我控管,不再觸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其再犯本案犯罪類型相同之竊盜犯罪,顯見前案之徒刑對被告未生警惕作用,被告對前開已經執行完畢之刑罰反應力薄弱,主觀惡性非輕,因認有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多項竊盜前科,有如上述,可見其素行不良,不思以正途謀取財物,為滿足自己私慾,圖以不勞而獲之方式,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法治觀念淡薄,行為殊值非難,惟兼衡行竊手段尚屬平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但未賠償被害人 何柏翔 所受之損失,暨其高職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屬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卓俊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金額:新臺幣)┌──┬─────────┬──┐│編號│品名│數量│├──┼─────────┼──┤│一│美好MH-258藍芽耳機│1臺│├──┼─────────┼──┤│二│屁屁猩藍芽耳機│1臺│├──┼─────────┼──┤│三│REMAX-229藍芽耳機│1臺│└──┴─────────┴──┘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股
109年度偵字第2025號被告尹保元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尹保元前因竊盜、毀損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經法院裁定合併定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2月9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108年10月31日18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至臺中市○○區○○路○○○○號夾娃娃機店前停放後,即步行進入店內,以將手伸進何柏翔所擺放之夾娃娃機機台取物口抓取機台內待夾物之方式,徒手竊取藍芽耳機3組(價值新臺幣《下同》2900元,未扣案),得手後即駕駛上開車輛離去。尹保元上揭竊取過程經何柏翔透過手機觀看店內監視器即時畫面時發現,乃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現場及路口監視器畫面比對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尹保元經傳喚未到庭。惟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何柏翔於警詢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7張及員警職務報告等附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所竊得如犯罪事實欄所列之物,雖未扣案,然係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檢察官卓俊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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