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偉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偉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受刑人王偉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號所示之刑(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4份、裁定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上開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係得聲請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同條項但書第1款規定,固例外不得併合處罰,然因受刑人業於民國109年1月20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侯驊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附表:受刑人王偉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詐欺││││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17日│106年8月間某日至│107年10月29日││││107年5月18日查獲止││├────────┼─────────┼─────────┼─────────┤│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33│107年度偵字第1675│108年度偵字第2330│││29號│9號│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430│108年度中簡字第26││實││2356號│號│86號││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09日│108年5月28日│108年11月2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08年度台上字第│108年度中簡字第26││決││2356號│2484號│86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2月3日│108年8月1日│108年12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845號(以│更字第4845號(中監│自第1223號(中監刑│││108執再358易科罰│刑期108年8月26日│期111年10月15日至│││金執行完畢,中監刑│至111年8月25日)│112年1月14日)│││期108年8月26日至│││││111年8月25日)││││├─────────┴─────────┤│││編號1至2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1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其中4月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