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6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拙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零二年度執聲字第六四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拙逸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黃拙逸因違反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沒收部分,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九款規定,應併執行之,無庸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李建毅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受刑人黃拙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1.3│101.1.15│101.1.17│├────────┼────────┼────────┼────────┤│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1年度│新北地檢101年度│新北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271號等│偵字第3271號等│偵字第3271號│├───┬────┼────────┼────────┼────────┤│最後│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事實審││1248號│1248號│1248號││││││││├────┼────────┼────────┼────────┤││判決日期│101.05.11│101.05.11│101.05.11│├───┼────┼────────┼────────┼────────┤│確定│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判決││1248號│1248號│1248號││├────┼────────┼────────┼────────┤││判決│101.08.29│101.08.29│101.08.29│││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備註│編號1至3為新北地檢101執11947號案件囑託本署││├──────────────────────────┤││編號1至3,經新北地院101易1248定應執行徒刑1年7月,不│││可易科│└────────┴──────────────────────────┘┌────────┬────────┬────────┬────────┐│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1月│有期徒刑1年11月│有期徒刑1年11月│├────────┼────────┼────────┼────────┤│犯罪日期│100.08.20│100.10.14│100.11.06││││││├────────┼────────┼────────┼────────┤│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241號等│偵字第1241號等│偵字第1241號等│├───┬────┼────────┼────────┼────────┤│最後│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87│101年度訴字第387│101年度訴字第387││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1.11.29│101.11.29│101.11.29│├───┼────┼────────┼────────┼────────┤│確定│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87│101年度訴字第387│101年度訴字第387││判決││號│號│號││├────┼────────┼────────┼────────┤││判決│102.01.02│102.01.02│102.01.02│││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49號│執字第149號│執字第149號││├────────┴────────┴────────┤││編號4至6,經本院101訴387定應執行徒刑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