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5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秉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零二年度執聲字第六二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秉彥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林秉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李建毅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受刑人林秉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1.09.27凌晨2時│101.10.18晚間7時│102年2月2日16時│││5分許採尿回溯5日│48分許採尿回溯5│45分許為警採尿回│││內之某時│日內之某時│溯5日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185、│毒偵字第2185、│毒偵字第233號│││2269號│2269號││├───┬────┼────────┼────────┼────────┤│最後│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基簡字第││事實審││105號│105號│396號││├────┼────────┼────────┼────────┤││判決日期│102.02.19│102.02.19│102.04.10│├───┼────┼────────┼────────┼────────┤│確定│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基簡字第││判決││105號│105號│396號││├────┼────────┼────────┼────────┤││判決│102.04.01│102.04.01│102.05.27│││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是││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884號(編│執字第884號(編│執字第1465號(編│││號1-2號應執行3月│號1-2號應執行3月│號1-4號業經本院│││)(編號1-4號業│)(編號1-4號業│以102聲720號定刑│││經本院以102聲720│經本院以102聲720│為有期徒刑6月)│││號定刑為有期徒刑│號定刑為有期徒刑││││6月)│6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2.01.10凌晨3時│102.03.15│102.03.21│││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5日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11號│毒偵字第1146、│毒偵字第1146、││││1159號│1159號│├───┬────┼────────┼────────┼────────┤│最後│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基簡字第││事實審││517號│896號│896號││├────┼────────┼────────┼────────┤││判決日期│102.04.30│102.07.26│102.07.26│├───┼────┼────────┼────────┼────────┤│確定│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基簡字第││判決││517號│896號│896號││││││││├────┼────────┼────────┼────────┤││判決│102.06.10│102.09.02│102.09.02│││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是││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646號(編│執字第2450號(編│執字第2450號(編│││號1-4號業經本院│號5-6號應執行3月│號5-6號應執行3月│││以102聲720號定刑│)│)│││為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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