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077號聲請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 鄭創忠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楊祖明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077號聲請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 鄭創忠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