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簡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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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簡字第134號
原 告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至誠
訴訟代理人 馮廣禮
被 告 南億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全警衛服務費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
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0年7月19日上午9
時50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