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簡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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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簡字第134號
原   告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至誠
訴訟代理人  馮廣禮
被   告 南億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全警衛服務費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
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0年7月19日上午9
時50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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