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321號
原 告 陳靖琦
被 告 蔡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
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
當事人合意為新臺幣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