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易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交易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交易字第8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2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行為,經檢察官認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乃提起公訴,惟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即被害人丙○○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其民國99年6月7日聲請撤回告訴狀(經本院於99年6月8日收狀)1份附卷可稽,依前開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刑事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偵字第1225號被告甲○○男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三重市○○街82巷15弄21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98年6月8日上午7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桃園縣龜山鄉○○○路往南行駛之際,本應注意汽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右轉彎進入機車優先道,適丙○○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東萬壽路869-1號前而發生碰撞,致丙○○受有左膝挫傷與擦傷、右踝挫傷與深部擦傷合併傷口感染,及身體多處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被告於上開時、地駕駛車│││中之供述│號5775-QB號自用小客車││││,與丙○○所騎乘之車號││││769-DFD號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丙○○受傷之事││││實│├──┼───────────┼───────────┤│二│證人丙○○於警詢及偵查│全部犯罪事實│││中之證述││├──┼───────────┼───────────┤│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被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各│則第95條規定,而依當時│││1份、現場及車損照片13│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幀│事,竟疏未注意,且被告││││之過失行為與丙○○之受││││傷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之事實│├──┼───────────┼───────────┤│四│衛生署樂生療養院出具之│丙○○受有上開傷害之事│││診斷證明書1紙│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檢察官乙○○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佳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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