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55號聲請人 溫欣翎 聲請人 陳淑秀 聲請人 朱苹翠 上列三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 何新琦
住臺中市○區○○街○○○號上列聲請人溫欣翎等三人因與相對人 洪尉宗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溫欣翎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台端於何年月日向相對人洪尉宗提示系爭本票,請求付款?
二、請提出相對人洪尉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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