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63號再審聲請人 郭俊哲 上列再審聲請人就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宋泓璟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蘇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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