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76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譚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譚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吳譚慶前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7月確定,合計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5年,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8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定刑期終結日期為111年11月27日,另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0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
8月13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8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839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審查與法律規範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宏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維倫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