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55號再審聲請人 郭俊哲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9年度再微字第1號再審之訴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誌洋
法官毛崑山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