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41號原告 魏太乙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複代理人魏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捌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