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6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6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629號原告 黎軒丞 被告 劉淑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59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黎軒丞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筆錄所載。
二、被告劉淑君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0日以110年度審訴字第596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龔書安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毓琪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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