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35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順榮
籍設新北市○○區○○里0鄰○○路00號(新北○○○○○○○○)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774號)及臺灣臺中、彰化、橋頭、臺北、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8624號、110年度偵字第9140號、110年度偵緝字第494號、110年度偵字第35067號、110年度偵字第19161號、110年度偵字第7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順榮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移送併辦,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楊惠芬
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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