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3062號
原 告 陳燈烟
訴訟代理人 陳映亘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
複代理人 黃冠中
複代理人 黃浩章
複代理人 陳榆樺
複代理人 蔡芳宜
被 告 王柏昇
訴訟代理人 廖志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