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淵源
邱聰安 律師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建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蔡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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