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3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能中心)輔佐人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3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能中心)輔佐人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