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謝清傑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所為之判決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理由欄之第一段第九行關於「不法所有及毀損之意圖」之記載,應更正為「不法所有之意圖」。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理由欄之第一段第九行關於「不法所有及毀損之意圖」之記載,其中「及毀損」三字顯屬贅繕,應予刪除,而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