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31號原告通天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林家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張馨文